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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坯房也要交供暖费? 房主起诉退还供暖费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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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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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先生和女儿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丰台区西罗园的住房,但从验房开始,何先生就对开发商提供的供暖协议不满。虽然签了字,但是何先生一直要求解除这份格式条款的供暖协议,因供热公司不同意解除供暖协议,何先生父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供暖协议、退还已交纳的供暖费7362.50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何先生父女的诉讼请求。

  2004年,何先生父女购买了丰台区西罗园的一套面积一百平方米的住房。2006年1月26日,验收新房时,他们与供热公司签订供暖协议,并交纳了2006年1月1日至同年3月15日的供暖费2111元。何先生父女称,当时开发商说必须按照入住须知和入住费用清单规定的交验房程序,先在供暖协议书等文件上签字和交纳供暖费等费用才能领到新房钥匙、验房及委托办理房产证;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开发商也没有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与他们协商确认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供暖费,为根本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毛坯房交纳供暖费简直不可理喻。顾及到不签字就不能验收新房,他们最终还是签了字。

  2006年10月,何先生要求关闭供暖阀门两年,供热公司予以同意。2007年12月10日,何先生致函供热公司,以供暖协议不是在平等自愿条件下签订为由要求解除供暖协议和退还供暖费。期间,何先生父女共缴纳供暖费5251.50元。因供热公司不同意解除供暖协议,二人起诉到法院,称自验房至今,暖气阀门一直处于关闭状态,他们没有享受过一天供暖服务,要求撤销供暖协议、退还的供暖费,并要求按照《合同法》重新签订双方责任明确、权利对等的《供暖合同》。

  开庭审理时,供热公司称,供暖协议虽然是格式合同,但是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如果要求撤销供暖协议应该在签订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小区是集中供热,自房屋建好后就要实施供暖,供暖费中还含有管网维修费,不能因为住户不住而停止对管网的维修,更不能因为住户关闭截阀,就退还供暖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热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等特点。何先生父女与供热公司之间签订的供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认真、全面履行。小区采用的是整体供暖,限于技术条件,单个业主不能选择由某一个供暖单位负责供暖以及供暖方式。根据何先生父女的要求,供热公司关闭了通往其住房的供暖阀门,二人称没有享受供暖服务,是其放弃享用的权利,而非供热公司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何先生父女要求撤销2006年1月26日签订的供暖协议书、退还供暖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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