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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报警称财物遭窃 状告宾馆老板索赔无据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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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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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青年陆宇(化名)在贵港一宾馆住宿后,报警称电脑手机遭窃,要求该宾馆老板赔偿损失。协商未果后,陆宇一纸诉状将宾馆老板告上法庭。1月2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旅店服务合同赔偿纠纷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陆宇的诉讼请求。

  陆宇是武鸣县某烟酒公司职工,2008年11月21日至23日中午,陆宇在贵港市港北区一宾馆306号房住宿。2008年11月22日晚,陆宇打电话报警,称自带的IBM联想牌R61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和诺基亚N81型手机一台(价值2700元)以及钱包内的现金400元在该房被盗。经派出所民警勘察现场后,证实该房的窗和房门没有被撬的痕迹。事发后,陆宇多次与该宾馆老板韦某某协商,认为遭窃是宾馆管理不善所致,要求赔偿其所受损失。

  韦某某则认为,陆宇在宾馆遭窃没有事实依据,且没有扣上横插销,即使被盗也是原告自己的过错。在索赔无果后,陆宇将宾馆老板韦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住宿费并赔偿财产损失8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对其财物被盗的事实部分负有举证责任,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尽管原告提供有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邮递凭证,但其在宾馆住宿登记表有无贵重物品一栏中并未登记有贵重物品,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并且证明的事实与被盗财产的时间间隔35个小时,贵港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亦证实原告被盗财产的案件正在侦查中,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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