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气象和驾驶环境差 司机未减速避让致人受伤被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2 11:25
人浏览

  2008年11月20日早上,郑某向往常一样由云南昭通市区的侨通路与环东路交叉路口(由东向西)横过马路,准备到街对面乘坐公司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车,当行至道路中间时,被刘某驾驶的长安微型车(由北向南)撞伤,造成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即,郑某被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0天,用去医疗费44502.2元,经司法鉴定,郑某颅脑损伤属十级伤残、盆骨骨折属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5000院,需人护理一年。交警出事故现场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据法院查明,云南昭通市区的侨通路与环东路交叉路口没安装交通信号灯,2008年11月20日早上,被告刘某是在有雨的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2009年3月,郑某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以交警部门划分的“同等责任”错误,刘某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造成交通事故为由,请求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相关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此次事故中,刘某驾驶机动车在有雨的气象条件下,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让行人先行和注意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四十四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刘某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郑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最后,昭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承担此次事故超过强制保险限额部分80%的责任、原告郑某承担此次事故超过强制保险限额部分20%的责任。

  审理法院: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