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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子”为母出头打架 致残他人领刑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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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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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儿子听说母亲挨打以后,不是劝父母冷静处理矛盾,大事化小,而是不分青红皂白伙同朋友上前助阵,将对方打伤致残。1月29日,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这位“孝子”张强(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赔偿各项费用5.6万余元,同时,帮助其打架的两位朋友也承担了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6月10日晚约9时许,袁凤(化名)与谭峻峰(化名)之妻李霞(化名)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双方互相辱骂,并相互撕抓。袁凤之子张强听说母亲被打,便同范俊(化名)、邵华(化名)去帮忙,进入谭峻峰家后,张强、范俊便上前殴打谭峻峰,邵华协助两人将谭峻峰控制,不让其反抗。张强先用木椅砸在谭峻峰腿部,又用拳头殴打其面部。后被人拉开,并报警。谭受伤后由公安机关民警送往县医院治疗,经诊断自诉人左内踝骨骨折、额部头皮软组织挫伤、牙外伤松动。后经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谭某钝器伤致牙外伤性脱落,伤情程度属轻伤。㈠牙外伤性脱落,㈡左内踝骨撕脱性骨折,伤残等级属九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强因其母被打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在对自诉人实施侵害行为时,被告人张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范俊、邵华均参与,虽无证据证实三人有事先预谋,但三人均实施了侵害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其中张强将自诉人殴打并造成轻伤,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范俊、邵华在旁控制受害人不让其反抗,应负次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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