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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联通提出中止反垄断调查申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2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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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联通提出中止反垄断调查申请发改委目前尚未表态

  专家建议引入听证程序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向发改委申请中止反垄断调查,发改委尚未表态是否同意。有专家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发改委在是否接受电信联通的承诺上,应采用听证制度,充分听取垄断行为受害人的意见。如果电信联通所涉的垄断行为已经造成第三人利益的损失,特别是造成了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则消费者有权知晓承诺的全部内容,并在电信联通承诺过程中参与协商,其合理意见应当被采纳。

  著名电信法专家王春晖认为,如果事实不发生重大变化,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以考虑基于电信联通的“有效承诺”而中止调查。这不仅可以起到法律教育的功能,也节约了执法资源,特别是可以使电信联通免受严厉执法以及财产和名誉的损失。

  如果电信联通没有作出切实可行的“有效承诺”,王春晖建议慎用中止反垄断调查,因为按照规定,即便执法机构可以中止后再恢复调查,但公众将会对执法“公信力”产生怀疑。

  同时,鉴于我国反垄断法的承诺制度在立法规定上比较简单,且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特别是电信联通宽带市场垄断行为的社会影响较大,王春晖建议发改委在是否接受电信联通的承诺上,采用听证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曾参与过发改委专门组织的专家会议。他说,发改委作调查时曾约谈过电信联通,并提出过具体的整改措施,但两家公司开始并不接受。现在看来,两家公司的态度都发生了改变,意识到在互联互通和价格歧视上存在的问题,这是个相当好的结果。

  对于案件今后的走向,盛杰民说,两家公司的承诺基本与发改委的整改措施相对应。若发改委接受和解并中止调查,还要看两家公司的具体落实情况。若两家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仍然无法做到承诺的结果,发改委仍可继续调查并对其处罚。

  盛杰民还强调,这起反垄断案虽然公众更关心的是资费价格下降,但这不是这起案件的重点。发改委调查最主要的方向是互联互通和价格歧视问题,因为阻碍互联互通并实行价格歧视才是垄断行为。同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目的并不是处罚两家企业,而是规制竞争环境,形成良好竞争格局。

  “如果不利影响消除了,电信联通反垄断调查案就是一起很漂亮的案例。”盛杰民说,“一方面消除了公众对于关系国计民生行业的国企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疑虑;另一方面,第一次适用了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承诺制度,意义重大。”

  盛杰民说,“与其他法律不同,反垄断法更为柔性,惩罚实施垄断行为者和救济被侵权者并不是反垄断法的目的,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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