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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人一脚 赔人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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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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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李某因一时冲动一脚踢伤他人,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原告赵某因治伤而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032元。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同屯人。2009年1月20日4时许,原告在本屯农某的蒸茴坊打热水,双方因原告不慎将热水洒到被告的脚背而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朝原告狠踢了一脚,致使原告右大腿外侧受伤。原告后来到天等县人民医院门诊部检查治疗。事后,因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商量未果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李某踢伤原告赵某,对赵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应对原告赵某因治伤而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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