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协议显失公平 法院依法撤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3 15:29
人浏览

  12月7日上午,广西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撤销合同纠纷,判决撤销原告林峰、林明、第三人林军与被告李勇于2008年11月11日签订的协议。

  林俊、林峰、林明、林兰及第三人林军、林娟系兄弟姐妹关系。2008年11月8日,林俊在被告家吃过午饭后,看见被告在家门口用电锯锯竹子,林俊就对被告说由他来锯,林俊接过电锯后,刚锯了几下,就被电锯锯到右大腿动脉。虽经被告等人救治,并打电话叫来救护车,但林俊还是流血过多造成死亡。

  林俊死亡后,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到被告家协商处理林俊后事。2008年11月11日,原告林峰、林明、第三人林军与被告李勇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自愿补偿10000元给林峰、林明、第三人林军,上述款项已实际给付。后三原告认为被告只补偿10000元人民币作为林俊死亡的丧葬费,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有重大误解,且是被告在乘人之危情况下签订的,签订协议时,没有通知原告林兰到场,林兰对此不知情,协议签订后,林兰对协议不予认可。三原告于2009年10月11日诉至本院,请求撤销林峰、林明、第三人林军于2008年11月11日与被告签订的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林俊在帮被告锯竹子的过程中被电锯锯中动脉导致死亡,作为被帮工人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其已明确拒绝了林俊的帮工,但修仁派出所对其母亲以及对韦某的询问笔录均证实对于林俊帮锯竹子被告没有拒绝,对于被告的上述主张,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林兰作为死者林俊的妹妹,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也没有委托他人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不能视为原告林兰的真实意思表示,林俊死亡后,被告按协议补偿的10000元低于被告所应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该协议显失公平。

  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