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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真假“萧记”烩面案一审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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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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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随着审判长的庄严宣判,郑州的萧记三鲜烩面馆业主肖存兴诉安阳的郑州萧记风味三鲜烩面店业主史安国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划上了句号。根据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史安国未经原告肖存兴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萧记”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案件受理费81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1030元,统由被告负担。

  开庭时,原告肖存兴诉称,1986年,我开发、研制了享誉中原的三鲜烩面,随后几年又向社会推出一系列的肖记美食,极大地丰富了中原的饮食市场,在河南乃至全国均有极高的声誉,多次被中国烹饪协会授予中华名吃店、中华名小吃等荣誉,是河南省饮食行业的龙头。1997年6月7日,我将“萧记”申请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025542,核定服务项目为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咖餐馆、自助食堂、旅馆预定、招待所、住所等;2000年8月7日我又将店徽“萧记”图案申请了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1430796.自2004年4月起,被告“郑州萧记风味三鲜烩面”业主史安国在明知我拥有上述专用权利的情况下,非法将我的注册商标或用于企业名称,或用于广告,或用于招牌,从而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认,即使到开庭时被告的名称更换为“郑州风味三鲜烩面”,但仍然给“萧记”商标和肖记美食的知名声誉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依法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在庭审时口头辩称,我店已将牌匾和霓虹灯上的“萧记”二字去掉了;我店并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应赔偿原告20000元;诉讼费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诉辩意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使用原告“萧记”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20000元经济损失。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1986年,原告在郑州市开办烩面馆,同时使用“萧记”二字作为自己烩面馆的服务商标。并于1997年6月7日领到了“萧记”文字商标注册证,证号为第1025542号,注册有效期限为自1997年6月7日至2007年6月6日止,2000年8月7日,原告领到了“萧记”图形商标注册证,证号为第1430796号,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0年8月7日至2010年8月6日止。

  被告于2004年4月份在安阳市东方红影剧院南侧开办一家烩面馆,并在该烩面馆的门面牌楼上方悬挂一块巨大的行书体“郑州萧记风味三鲜烩面”字样的霓虹灯,门面牌楼下方悬挂一块写有魏碑繁体字“郑州萧记风味三鲜烩面”的牌匾。此外,被告放置在该烩面馆内柜台上供消费者随意取用的订餐卡上,正面印有“郑州萧记风味三鲜烩面订餐卡”以及订餐电话、地址等字样,背面印有“郑州萧记中原一绝 品萧记风味 享商城文化 欢迎新老朋友光临惠顾! 多提宝贵建议,携手共同发展!”等字样。据被告承认,其使用“萧记”商标未征得原告许可。

  被告于2004年4月份使用“萧记”商标开业不久,消息就传至郑州。原告闻讯即派人到安阳与被告进行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拆除“萧记”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但因双方就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存在争议而未能达成共识,原告即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04年6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2000元的财产,同时提供人民币22000元现金作为担保,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于当天下达裁定,查封了被告星星牌冷柜一台和TCL柜机空调两个。至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时,被告仍在使用“萧记”商标。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相同的饮食服务项目中,未经原告许可,以多种方式擅自将与原告“萧记”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自己的服务名称突出、醒目地使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商标专用权。

  原告的“萧记三鲜烩面”已被评为河南名吃,在河南省拥有众多消费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故被告擅自使用“萧记”商标的行为属于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使用“萧记”商标获得多少利益,数额难以确定,原告因“萧记”商标被被告使用而受多少损失,数额也难以确定,故法院决定使用定额赔偿法以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结合“萧记”商标的知名度、“萧记三鲜烩面”的影响力、被告的侵权持续时间及其对侵权事实的认识,以及被告虽然已经拆除侵权商标但其侵权影响还会继续存在一段时间这一事实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并结合被告应诉时的种种不合作态度和具体表现,法院认为,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情节比较严重,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中国法院网·任宗堂 董应山 智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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