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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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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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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11年3月,孙某借给邻村杨某8万元钱经营沙场,这笔钱经多次讨要未果,孙某遂将杨某起诉至法院。开庭前,孙某意外得知杨某自认为官司肯定会输,准备变卖铲车等财产去外地打工。为防止债权落空,孙某在代理律师的建议下,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告杨某的铲车,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提供了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对被告杨某名下的铲车予以查封。杨某见自己的铲车被查封,遂在诉讼中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官析案】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历经一审、二审或是再审,虽然打赢了官司,却没能要回一分钱。因此,财产保全在诉讼中非常重要。本案就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为顺利实现债权而及时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孙志强说,财产保全的作用十分明显,一旦被告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地影响了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案件都会和解结案。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本案中,杨某见自己的铲车被查封,遂在诉讼中与原告达成和解,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孙志强认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要充分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也要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适用条件和范围等,促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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