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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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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6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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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用的减交、缓交、免交。
《规定》第三条列举了14种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况,其中第(六)项规定,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许多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对受害人不管不问, 不支付任何费用,受害人及其家属只能自行垫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往往比较高,受害人大多又经济情况一般,难以承受;如果起诉,又要交一笔不菲的诉讼费用,更让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力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通过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妨碍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最高院这一规定的出台,解了许多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燃眉之急,对他们来说可以说是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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