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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被害人自杀相关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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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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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学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引起被害人自杀相关法律条例还有哪些?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指被害人因被强奸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后果。”

  一、引起被害人自杀的不同认定

  在以上几种情形中,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学说,蒙骗、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自杀、自伤行为的情形,被明文规定为犯罪。1999年10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学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有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同时刑法理论一般也认为,这里包括“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情况”。例如,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指被害人因被强奸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后果。”[1].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理论一般认为, “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或者侮辱、殴打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2]刑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致使被害人死亡指由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3]……。”刑法第260条第2款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指……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伤,造成死亡或者重伤”[4].刑法第238条第 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学者认为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指[5]“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自杀身亡”。

  有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致人伤残、死亡”,但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不包括“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情况。例如,刑法第247条第2款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有学者就认为:“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过程中,故意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其它暴力手段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伤害或死亡,这里不包括致人自杀的情况。致人自杀可作为本罪的一个酌定情节,在量刑时加以考虑”[6],“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认定,一般不宜认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7]不过,有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致人伤残、死亡”,刑法理论一般也认为不包括“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情况,但是有关司法解释认为“致使被害人自杀”符合“情节严重”,将“自杀”作为该罪的立案标准之一。如刑法第248条第2款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同时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应予立案”。

  有的刑法分则条文虽未规定“致人重伤、死亡”,但是却规定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等,有关司法解释认为“致使被害人自杀”构成“情节严重”等类似评价性条款,将“自杀”作为该罪的立案标准之一。例如,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罪,只有“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才构成犯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些犯罪导致特定人员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应予立案。也有的刑法分则条文未规定“致人重伤、死亡”,而规定了“情节严重”,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致使被害人自杀”构成“情节严重”。如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有学者认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况:……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8]刑法第261 条遗弃只有“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所谓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害人因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害人因走投无路而自杀……。”[9]

  分析这些规定,不免有些令人疑问:为什么同样规定了“致人重伤、死亡”等,但有些条文就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情况,有些条文却不包括?对于“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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