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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4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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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表述,理论著述是不尽一致的。有的主张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法院与检察院之间指向的客体是“生效裁判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应当承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众多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是不尽一致的。但也要承认它们只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差别,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不应当呈多元化态势。根据一般的法学原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行为”或“精神财富”。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其特殊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追求的是矛盾的解决和平息;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围绕的中心则是案件的处理。尽管他们的着眼点略有不同,但其基本方向是一致的。他们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目标都是处于争执中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经法院判决,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有时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最后满足),法院的职责便宣告完成,各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任务也大功告成,于是,诉讼结束。因此,应当认为“民事案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至于有的民事案件是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有的民事案件是变更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还有的民事案件是要求给付一定的财物或金钱,则是案件内容的差别。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上应当是统一的、一元的而不可能是多元的或分散的。审判实践已经证明并正在继续证明,无论是司法机关或是当事人,无论是证人或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的任务只有一条——排难解纷。为此,法律明令他们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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