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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范围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0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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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国是法治社会,行政诉讼案件层出不穷,但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我们去哪里办理成了一大困扰,那么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范围有哪些?裁定管辖的要件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范围有哪些

  由人民法院作出一个裁定或者决定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方式,叫裁定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①移送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依此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第二,移送的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第三,接受移送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再自行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如果确实认为移送错误或者审理确有困难的,应说明理由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时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②指定管辖

  对某一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叫指定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两种情况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如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审理案件,更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③移转管辖

  移转管辖,又叫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移转管辖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转给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便根据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由适当的人民法院审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我们称之为提级审理;上级法院也可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目前,移转管辖中存在问题较多。

  二、裁定管辖的要件有哪些?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产生移送问题;如果受诉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也不发生移动管辖的问题。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机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这时可能发生消极的管辖权争议,应当由共同的上级法院判决。上一级法院在未作出判决以前,该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诉法院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法院院长批准之后裁定。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5、法院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当事人对移送裁定有上诉权。

  以上就是“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范围有哪些”的全部内容,行政诉讼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或者裁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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