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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6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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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是从纵向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而地域管辖则是从横向来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时主要依据:
  (1)人民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一般应由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诉讼标的与人民法院的辖区相关联。确定地域管辖,既要考虑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又要考虑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只有在本辖区的民事案件,才属该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存在一定联系,该地的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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