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审前程序的独立建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3 09:57
人浏览

  关键词: 审前程序/独立性/解决纠纷

  内容提要: 传统的审前程序是为庭审作准备而存在的,其功能因此而受到限制。本文提出审前程序的独立和自治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方向和目标,并分析了其具体内涵,以及审前程序与诉答程序、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的关系,并建议审前程序的法官与庭审法官应采用合一制。

  我国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建构上, 向来把普通程序的庭审阶段作为诉讼程序的母体和核心阶段, 对于纠纷的解决居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而在此观念下任何审前程序的设置都缺乏独立的意义, 其目的无非都是建立在如何有助于顺利、有效、及时地开展庭审活动的价值基点之上。因此, 我国1991 年民事诉讼法中对审前程序的规定极为简单, 审前程序的意义和地位并未得到凸现。近年来, 完善我国审前程序的呼声日高,但研究大多集中在分析审前程序可能的优点上,对于从整个诉讼流程的角度来分析审前程序的却不多见。审前程序固然可能存在多种优势,但审前程序的功能只有置于整个诉讼大环境中才能显示出其意义和地位。换言之,审前程序面临着独立或者继续充当审判程序服务者的选择。

  从世界范围内的审前程序发展情况看,各国普遍加大了对审前程序的立法重视程度以及实务上的运作效果,使得原本简单的前置诉讼程序逐渐转变为甚至能够决定或排斥普通庭审程序的一套相对独立的体系,[1]具备了纠纷解决所需要的一切程序要件,其不依赖于其它程序,仅依靠自身构造,就有能力解决民事纠纷,完成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与庭审程序等一并构建起了程序完整的纠纷解决流程。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吸取先进的司法理念,重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纠纷解决功能,将原有的依附于庭审程序的审前程序建构成具有解纷功能的独立程序。

  一、审前程序独立的基本内涵

  承认审前程序具有独立实现诉讼目的和价值的功能,意味着审前程序可以被设计为能自主自立地解决纠纷的程序形态。它要求审前程序必须做到:

  第一,形式上的独立性。独立是审前程序自主发挥功能的前提,如果一事物是作为其它事物的附属或辅助而存在的,其功能的发挥也必然要依附于它事物。审前程序是作为程序形态存在的,自身具有纠纷解决功能,如果案件经此流程即能完成诉讼目的,则不必再起动其它程序。

  第二,功能上的自治性。独立性只是对审前程序的一个外在形式要求,要真正实现其独立地位,关键要看审前程序自身是否具有独立完成诉讼目的的能力,是否具备解决纠纷所需的程序配置方法。程序自治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特有性质,表明程序单靠自身力量即可达到预定目的,是实质意义上的独立,也是程序独立的必要性所在。

  第三,结果上的安定性。作为一种程序形态,审前程序要实现解决纠纷的功能目标,必须对程序运行后所得到的结果固定化,使之趋向安定,由动态化逐步静态化。这种安定性一方面表现为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程序结果的稳定性,即在程序终结之后,正常情况下,诉讼结果不能被其它程序所随意改动。

  第四,结果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既然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程序形态,则必须有实质公正的要求,否则就变成了一种专制和独断式的强制性纠纷解决,哪怕再有效率也会失去正当性。如何验证审前程序结果的正当性,一般应当和审判结果结合起来进行判断。审前程序在获得程序结果时,案件应当达到与进行庭审之后相同的法律状态,或是达到没有必要进行庭审的法律状态,也就是说,要么与庭审后的效果一样,要么庭审没必要。这就要求在案件事实方面,审前程序要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争执为目标,一切的诉讼活动都要具有缩小当事人之间分歧的功能,最终即便不能完全消灭分歧,也要使分歧缩小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正是因为这种角色定位的差异,避免了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功能的重叠,审前程序才具有了独立存在的意义。

  二、审前程序与诉答程序

  民事诉讼制度的前提之一,便是描述和界定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究竟是什么,任何一个诉讼制度,都自然希望在诉讼之初,便能够将争议的内容确定下来,以实现诉讼程序所应有的确定性之价值目标。[2]只有当事人之间诉辩主张的不断交锋,才可能形成双方的争议,所形成的争议才有可能随着案件事实的展开而逐渐明晰、固定。这就是诉答程序的功能所在。诉答程序标志着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通过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以及二者的交互作用,双方当事人各自所持的最初的案件信息及各自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得到交流,这样,案件争执点就可以在诉讼之初得以显现,有利于提高后续诉讼活动的针对性。因此,诉答程序在形式上是审前程序的起点,制约着后续诉讼活动的开展,在实质上是审前程序建构的基础,是审前程序纠纷解决功能顺利发挥作用的前提和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诉讼之初的强制答辩制度,被告不提供答辩状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被告不答辩致使案件信息在诉讼之初无法在当事人之间交流,法官对案件信息也不能全面掌握,造成法院、原告和被告三方之间互动关系或过程的阻碍,难以保证诉讼时间的经济快捷。因而,应当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明确规定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必须提交答辩状,并给予时间限制,如被告逾期不提交答辩状,则直接产生视为承认原告主张的法律后果。

  三、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

  如果说诉答程序是主体间信息交流过程的起点,那么证据交换则是审前程序的中心,证据交换的目的是把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在当事人之间得到交流,使他们互相知道、熟悉和把握对方的证据情况,从而作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美国审前令人惊异的和解效果,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法院在做调解、斡旋的工作,而在于发现程序的机制本身。正是通过发现程序的充分运作,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都已有了全盘的了解,而且也非常清楚自己所有证据的优劣之势,孰胜孰负,一望便知,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一般人来说,和平解决纠纷已是必然的合理选择。[3]

  证据交换的机制中几乎蕴含了审前程序独立功能的一切秘密。审前程序的强大功能就在于能够形成一个当事人双方充分理解对方实力和底牌的机会,在此前提下进行理性的磋商谈判,选择最适合自己有效率的方案。[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正式确立了证据交换的程序制度地位,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操作证据交换的基本依据,但《规定》中涉及证据交换的内容只有简单几条,且主要是原则性规定,并在实质上将适用证据交换案件限定为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件,没有认识到证据交换的信息交流和促进纠纷解决的功能,使证据交换应有的价值功能无法发挥。笔者认为,欲使证据交换真正成为契合我国实际的程序制度,必须重视证据交换所具有的和平解决纠纷的特殊功能,将证据交换置于整个审前程序的大框架中去构建,应当规定所有的案件都必须进行证据交换,不论其是简单还是复杂。案件的重大、复杂、疑难本无一个固定的标准,尤其是在诉讼之初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诉辩材料进行判断,难免会有失偏颇。为保证证据交换的效果,举证时限制度便呼之欲出了。举证时限一方面是出于程序安定和诚信的需要,以保证已进行的程序的安定性,防止证据突袭;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证据交换能落到实处,真正发挥效力,否则当事人有可能隐匿证据,丧失证据交换的独特功能。

  四、审前程序的主体

  毫无疑问,当事人和法院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对于诉讼程序的运行和开展共同发挥着支柱性的作用。而在审前程序中,当事人作为冲突主体的双方,理应成为程序主体,否则程序就无法得以进行。但除了当事人的积极活动外,法官并非完全消极被动,因为审前程序毕竟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有机构成部分,其不能游离于法官的视野和影响之外。作为纠纷解决程序的审前程序应当围绕着如何促使三方的互动去设计。

  在我国审前程序的建构中,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都需要根本性的变革。当事人的地位要“强化”,而法官的职权要“变化”。必须改变传统的漠视当事人主体地位的观念,明确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让审前程序能为当事人服务而不是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同时,法官的地位也不能简单地削弱。对于庭审法官和审前程序法官之间的关系,有“分离制”与“合一制”两种不同的观点。“分离制”的理由是担心审理法官提前介入会导致先入为主。但笔者认为,如果审理法官不介入审前过程,到庭审之时还是要从头开始认识案件事实,熟悉证据,这等于是重复劳动。由审理法官主持证据交换,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而且更有利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因而应当采行“合一制”。“合一制”下的审理法官主持审前程序要完成哪些工作,则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首先,尽管法官要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但还是大有可为的。如法官积极促成双方的证据交换活动,确定交换地点和时间,组织交换的有序运行,发生争议后及时解决。另外,审前程序中的许多活动可以由其他主体代为完成或协助完成,比如由书记官接受证据交换,并将所交换的证据材料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然后将交换的证据整理后交给审理法官,由审理法官审阅证据材料后提出意见,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这样的证据交换,主持者实质上仍然是审理法官。

  审前程序的完善是民事诉讼变革的一个具有革命意义的环节,其中蕴含着深刻的程序正义和程序自治理念。审前程序的独立和自治则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方向和目标。(来源:《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

  注释:

  [1]杨荣馨。 民事诉讼原理[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64.

  [2]汤维建。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03.

  [3]汤维建。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03.

  [4]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 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M] . 蔡彦敏,徐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68.

  邸雅婧·山东大学法学院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