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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3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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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代理费是否应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已成为近年来法律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不少的专家学者都曾对此发表过意见和看法,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对此也是做法不一,笔者以为合理范围内的律师代理费应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为宜,试析如下:

  一 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依据

  (1)哲学依据

  首先,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人们的意识与意志,也决定了人的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但是客观虽然影响制约人的行为,却不可能决定一个人只能实施此行为而不能实施彼行为,人具有选择的自由,这就是人的意识的主观能动作用。由于人具有意志自由的能动作用,就使得国家能够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并且依据人们选择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社会标准,来给予肯定的或者否定的评价。在社会主义社会,行为人本应选择有利于人民利益的行为但却选择了损害人民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或者本来能够避免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但却没有避免,这便是行为人即诉讼中的败诉方,被代表国家的人民法院认定为败诉一方并同时受到否定的评价即被判败诉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和依据。因此,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的哲学依据,主要在于败诉方是基于自己的主观能动作用实施了该行为。

  其次,行为人不仅具有主观能动性,还具有社会性。败诉方的侵权违约等行为,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实施的,而且是破坏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国家则是这种社会关系的维持者,维持这种社会关系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的义务。基于此,代表国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此有所体现是必须的和应当的。

  (2)客观事实依据

  在法律的启蒙阶段,法律事实上就是习惯,就是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而法律规则发展到今天,其规则的复杂性和其与道德,习惯等价值判断方式有了一定的差距,这也就是所谓的:也许你有理,但你不一定能打赢官司。法律已成为一种相对专业的规则,成为一种普通参与者无法掌握的规则,普通参与者离开了专业人员的法律服务就不能维护或很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其在某些情况下又需要对不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找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必然或者在相当大程度上需要有熟知这种规则的专业人员为其提供帮助来参与这种规则的角逐、这就是所谓的普通参与者对专业人员需要的相对必然性。

  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和职业证书的专业法律人员。专业法律人员的属性决定了律师可以胜任专业规则的要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属性决定了律师接受委托即应尽职尽责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对律师需要的必然性,律师职业的专业性,维权性共同决定律师代理费有败诉方承担的客观事实基础。其中当事人对律师需要的必然性是基础性的要素。

  (3)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且赔偿损失。”第117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胜诉方的律师费用是基于对败诉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对其采取的必须的合理的通过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提起诉讼或应诉以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花去的合理费用,该笔费用是由于败诉方的原因给其造成的损失,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当事人由于违反合同或由于侵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败诉方予以赔偿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实施以来,许多地方法院就是依据此规定作出支持胜诉方律师费的判决。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由败诉一方承担用于补偿证人的作证费用是对规范,警戒,惩罚民事违法当事人的一种客观需要。既然证人出庭的费用可以支持,对于同样由于败诉一方的原因产生的律师费用当然也应予以支持。引用或类推以上规定对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予以支持,应该说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二 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意义

  (1)体现了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既是一种道德情操,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公正,立法司法都应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法院的判决亦应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当事人一方权利受到侵害时,用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当事人是可以选择的,这也符合民法的精神和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基于权利被侵害而委托律师维护自己权益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因自己不合乎法律的行为规范而给对方造成的额外的损失,是合乎公平公正的原则的。

  (2) 有利于律师业的发展

  近年来律师队伍在不断壮大,但是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服务市场相对比较混乱。有些地方,尤其是中小城市,有的律师对当事人严重不负责任,同行之间的不当竞争等情况愈演愈烈,使当事人对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产生了一些不好的看法,同时对律师业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不良的影响。

  建立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是当代民主与法制的要求,而通过败诉方对胜诉方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建立起优胜劣汰的机制,改变过去律师代理诉讼无论输赢均坐地收钱的状态,引导律师队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道德素质,职业素质,是律师业朝着维护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满意的方向发展。

  (3)规范引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实践中,一方面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随意起诉;另一方面有的当事人却为承担律师费用及其他费用而畏惧诉讼。通过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方法,则无形中会加重义务人的心理压力敦促其履行应尽的义务,是可诉可不诉当事人谨慎使用诉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化解纠纷促进稳定大局的作用。同时是当事人在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不用再为承担律师费的问题所困扰而害怕畏惧诉讼甚而至于放弃权利。

  三 现实可行性

  (1)当事人有该方面的要求。实践中就经常会遇到律师费最后由谁支付这样的问题,当事人希望尽快出台相关明确规定对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要求予以支持。

  (2)目前,律师代理费的收取目前比较规范(仅指律师事物所,由于种种原因,现在还存在其他一些法律服务机构也收费办案,由于其是违反律师法的,因此不可能有规范的收费标准。且对此种没有法律依据的代理费,也不应予以支持。)各省市均有相对统一的收费标准。有的人民法院所以不轻易支持律师代理费,就是因为律师收费无章可循,随意性很大,在此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律师与当事人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有违支持律师代理费的初衷。但是,随着律师收费的规范,各地相继出台了律师收费办法详细规定了收费标准,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提供了相关依据。

  韩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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