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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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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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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重点加强的工作之一。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解决法院审判力量不足、加强调解做到案结事了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中国特色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目前人民陪审员队伍在管理及其使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调研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表现在:

  第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过窄,代表性差,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深刻内涵。目前,基层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多是县(市)、乡、村的各级领导干部,其他多为一些教师或社区工作人员,边远山区或者最底层的群众很难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所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尚存在一定的盲点和盲区,还不能充分体现普遍性和人民性的要求,反映老百姓的民声。

  第二、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相对少,管理不到位,容易产生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但目前还没有专门制度来规范人民陪审工作,造成参加审判案件少、不认真阅卷、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发生,影响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树立。

  第三、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滞后,陪审人员的法律素质需要加强。人民陪审员经法院选任后,一般要经过为期半个月左右的上岗培训,对宪法、法律及职业道德有了初步了解。之后,人民陪审员接受专业业务培训或学习的机会基本没有,加上自己本身还有工作,没有时间参加法律知识学习,人民陪审员法律水平提高成为一句空话。

  第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低,经费保障不足,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制约了工作的深入开展。人民陪审员的补助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经济发达地区还可以保障,等到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基本上是没有补助,开庭既耽误时间还需要自己解决费用,使大部分人民陪审员不愿意参加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人员上的浪费,案件的不断增加。

  第五、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不健全。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同样也应与审判员有同等的义务,其在审理案件时违法违纪也应按审判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处理。但目前我国对陪审员的管理制度不健全,陪审员出现违法审判的无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和追究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陪审员陪审义务,出现管理中的“死角”。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作用,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加强及方面工作:

  第一、建立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制度。将人民陪审员的信息存入电脑当中,遇到具体案件时由电脑随机抽取,增加公开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亲自参与,让群众放心、满意。

  第二、加强人民陪审员相关制度规范的建立和健全,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由被动管理向自觉遵守转变,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发展。

  第三、定期对陪审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组织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参加开庭观摩、专题讲座、座谈等活动,让陪审员学习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从而保障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第四、建立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制度,由中央财政统一解决,消除地方差异,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热情。

  第五、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评比责任追究机制。法院应对每位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情况、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定期轮换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责任追究办法,树立司法权威,树立公平正义的司法形象。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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