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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获缓刑后拒绝履行民事调解赔偿义务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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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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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大问题,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更是执行难题里面最棘手的。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因主动积极与被害人签订赔偿协议,从而成为获得缓刑的依据。然而,部分缓刑被告人却并不履行已签订的赔偿调解协议,甚至千方百计逃避执行或者是根本无力执行。这种情况出现后,引发被害人对法院的强烈不满,从而产生上访、闹访问题,给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带来极大损害,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判处缓刑后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是部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调解过程中,抓住被告人急于摆脱被判处刑事实刑的心理,采取主动出击的策略,要求过高的赔偿数额。

二是部分被告人自身经济能力有限,但为了获得缓刑,在不考虑自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签订赔偿协议,在被判处缓刑后却无力履行;部分被告人有履行能力,也以签订有利于被害人的调解协议为手段换取缓刑的适用,并借机暗自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缺乏约束性和可执行性。刑事被告人获得缓刑后,即使其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也不会被撤销缓刑,这个法律漏洞导致在刑事被告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有恃无恐,缺乏刑罚惩治性措施。

二、应采取的对策

一是引导被害人在调解中提出适度赔偿要求。首先理解被害人一方提出的各种诉讼要求,但应告知其若赔偿要求过高会超出被告人的履行能力,激起被告人的抗拒,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困难,反而不利于被害人一方权益的维护。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促使被害人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被告人财产履行能力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二是加大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规避、抗拒执行的处罚和制裁力度。对查明的有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拒不协助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按照《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三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中增加担保人或附加条件。可在协议中约定一方提供担保,若是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准许。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为规避被告人以获得缓刑为目的进行恶意调解,可在调解书中增加附加条件,如逾期加付违约金,分期付款协议如不能按期履行,可申请执行全部款项。

四是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在《最高法院关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增加约束性条款,对于缓刑人员逃避执行进行惩戒,情节轻者可采取加倍罚款、社会曝光等手段,情节重者可延长缓刑考验期,特别严重的可视为缓刑期内又犯新罪,予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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