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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骚扰的立法应力求细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9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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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草案中首次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这不但是保护妇女合法权利的需要,同时也说明了我们的立法观念体现了宪法中规定的人权保障意识,人本意识。

但是,禁止性骚扰的立法应当力求细化,使该法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什么是性骚扰?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这样才能起到“划红线”的作用,使人们知道哪些行为是触犯法律的,是不可为的。

第二,性骚扰的主体,不应该仅仅是成年男性有必要扩大到女性。性骚扰的对象不应该仅仅限于妇女,同时也应该包括男性在内。

第三,由于性骚扰多发生于不对等关系当事人之间,如上司和下属、教师和学生、法官和律师、客户和业务员、医生和患者等,因此受害人客观地存在着举证不能的现实困难,有必要参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规定,以达到法律规定禁止性骚扰的立法目的。

刘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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