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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9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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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在普通法中,在何种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请运用具体的实例将其与中国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进行比较。

  答:普通法中有错误,虚假陈述,胁迫与不正当影响几个概念。其中的错误是指大陆法中的错误障碍,但其内容更加丰富。胁迫分普通法上的胁迫与衡平法上的胁迫。普通法不探讨当事人的意思。严格说来,普通法没有意思瑕疵之类的概念。普通法所考虑的是错误障碍,即从客观角度看缺乏双方意思的相符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关于胁迫,普通法只对使用暴力加以制裁。在上述种种情况下普通法给予的救济是合同的全面无效。合同既然无效,第三人当然不能援引这一合同作为他取得权利的依据。而虚假陈述和不正当影响则是衡平法上的概念,衡平法在发展新的法律规则过程中注意到商业上的需要,对宣告合同无效加以限制,例如制定申请法院宣告合同无效的某些条件,特别是不让合同被宣告无效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衡平法规定合同不是无效(void)而是可以宣告无效(avoidable)。这里所说的宣告无效不同于大陆法上的相对无效,即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英国法上能宣告无效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在中国合同法中,第52条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中国法中规定通过胁迫订立合同损害他方利益时为可撤销的合同,而在普通法中一般得由受胁迫放的选择而被宣告无效。而在美国法中,不正当影响的救济为撤销交易,恢复原状。再如,按照中国合同法,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在美国法中,对不公平合理的合同条款的救济只是法院可以拒绝强制执行整个合同或者一项不公平合理条款或者限制跟条款的执行。当事人不能申请宣告合同无效。

  具体而言,普通法中关于合同标的物的错误的典型案例为卖方认为出售甲块土地,买方认为购买的是乙块土地。要约与承诺的用词虽然相同,实际上内容并不相同。在1913年的一个案例中,拍卖中同时出售176袋麻屑和47袋麻絮。这些麻袋都是同一条船从俄国运到英国的,而且使用同一商标。货物清单上注明两批袋装货物将同时拍卖。第一批共47袋麻絮,第二批共176袋,没有明确是麻屑。买方能查看样品。被告看到第一批货的麻絮样品后认为第二批为同一货物,他以高价买进176袋麻屑。被告以错误为理由拒绝付款。法官作出以错误为理由的宣告合同无效的判决。而按照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此类案件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范畴,而不是当然无效。

  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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