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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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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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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是司法保护。在执法方面,美国建立了多层次的司法体系。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是在州法院审理,州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如有不服可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利纠纷一般在联邦巡回法院审理,上诉则在联邦高级法院上诉法庭审理。联邦巡回法院的建立,减少了审理前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使专利制度更加稳定。除上述案件外,联邦地区法院还管辖涉及上述权利的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商业秘密的初审案件。各州法院一般管辖州注册商标和按习惯法取得的商标侵权案及商业秘密的滥用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

  在行政程序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根据《美国关税法》(1930年)第三三七节规定的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的案件)拥有管辖权。美国海关有权对准备进口美国的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实行扣押。

  在执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获得制止侵权和保留证据的临时救济,还可获得制止进一步侵权的永久性禁令、赔偿及其它最终救济。对于严重侵犯版权和商标权的行为,美国执法制度还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

  同时,美国拥有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律师队伍,因此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多数在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的不断接触和商讨中得到解决,经双方律师商讨后仍不能解决的才诉诸法庭;由于美国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法庭审判,法庭审理的时间较长,纠纷双方的代理费和诉讼费支出较大,因此多数纠纷当事人都希望通过律师之间的商讨得到解决,事实上许多纠纷也是这样解决的,这构成了美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的一大特色。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律师协会(AIPLA)是美国知识产权律师的社团组织,负责组织会员研究知识产权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会员与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会员开展对外的交流合作,并每年春、秋两季举办大型学术会议,秋季的学术年会目前在世界已有了一定的影响。(保知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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