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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应单独列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1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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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的判决中经常使用“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用某某元”的表述,笔者认为此种表述不科学、不严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此可以看出抚养费包括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而在这些费用中,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相对较为稳定,人民法院以判决、调解的形式加以确定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医疗费用,由于疾病具有不可预测性,医疗费用的数额也无法确定,子女抚养费义务承担者所承担的有关费用也就无法确定,而在判决及调解书中所确定的抚养费只是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不包括子女因重大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因此,在判决及调解书中“每月支付抚养费用某某元”也就不科学、不严谨,容易造成义务人抗辩,称其既已支付抚养费,不再支付医疗费。

张兆青 肖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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