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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超市购物被窃而营业员旁边看的法益得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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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5月11日午约2时25分,牟女士到重庆市江北区一超市购物物被人拎包,消费者遍寻不着保安,营业员也无动于衷。超市解释,保安在别处巡逻,营业员素质低。结果包里有近4000元现金,还有一枚铂金戒指和耳环。

从这一案件的发生,我们可以从中得到相关的启示,从法律保护的权益上看,各有得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这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经营者都有保障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义务。超市是商品的集中地,消费者可以自行在内选择满足自己需要的商品,可以视为消费者的购物之家。在这里,作为经营者不但要提供让消费者满意的商品,而且必须提供消费者购物安全的保障。购物空间,应是在超市管理下的安全空间,超市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超市聘请保安其目的也是于此。

牟女士到超市购物,应当享有安全保障。事发之时,可保安不在现场,营业员视而不见。这一方面应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更重要的营业员的行为就属于超市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由该法人负责。在这里,超市由于过错,应依法负法律责任。但,这家超市却说保安到其他地方巡逻,营业员素质低,这是为什么?至少说明超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不高,或者说没有;二是表明该超市在对员工的教育上,没有加强法制教育;三是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超市对商业信誉的认识不到位,没有想到在自己的地方发生了此类事件,对自身形象和声誉的影响及最终损害自己利益的认识不高;四是对事件发生后,不是从主观方面去找自己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而是找出种种理由进行敷衍,好象自己不存在问题;五是超市在自身保护上也不够。事件发生后,超市应积极主动地调查,根据消费者的损失情况进行预先赔偿,对消费者进行保护。这样,同时也是对自己超市利益和声誉的保护。六是超市的管理层学法守法不够,应加强法制学习,真正理解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离开了法制,你就没有了市场,没有了市场你就没有了经济利益,没有了经济利益,也就没有了生命。七是对商场的全部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层,仍然要加强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道德水平,从而从道德的层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人身与财产权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是上帝,是商家的衣食父母。真希望广大的经营者,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管理,提高保护意识,从而增强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为中国特色事业的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夏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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