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小议隐私权的客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1 17:50
人浏览

甲居住在某公寓楼底层,在房间前搭建了一间平房,并且设有楼梯以上到平房屋顶晾晒衣物。二楼住户乙认为甲从平房屋顶上可以窥见他的卧室,侵犯他的隐私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禁止甲到平房屋顶上去。本案中,在乙看来其私人空间不仅限于其住所内,还应包括住所附近能察觉他的室内活动的范围,甲在其卧室前活动限制了其在卧室内的行动自由。而从甲的角度来看,如果你想做什么不想让别人看到的事,你可以拉上窗帘,我对你的事没有兴趣,怎么谈得上侵犯你的隐私权?哪些范围属于私人领域,隐私的界限在哪里,是隐私权客体的界定问题。隐私权的客体顾名思义应当是隐私,但关于隐私到底是什么,实际上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首先隐私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有区别的。耶鲁大学Whitman教授认为,二者实际上的区别在于,美国的隐私权观念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而欧洲建立在人格尊严基础之上。欧洲人在民法上强调隐私实际上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但美国人之所以要保护隐私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由。因为这两种价值理念的区别,导致美国和欧洲的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界定存在一些很有意思的差别,例如给小孩子取名,美国人认为取名的权利完全是父母的权利,属于个人自由。但在欧洲是不能随便给小孩子取名字的,父母给孩子取名必须报政府批准或登记,这关系到人格尊严问题。假如父母随便给小孩取名叫阿猫、阿狗,就损害了小孩的人格尊严,政府会干预的,目的就是保护小孩未来的人格尊严——你要给他一个体面的名字。再如,在信息隐私的问题上。美国银行把有关个人信用的一些信息都收集起来,可以向特定的人披露,比如说,相关的银行等等。欧洲人觉得这样的做法是侵害个人隐私的,这是涉及到个人的人格尊严问题。但美国人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交易的自由更为重要。所以隐私在各国的价值观念是不同的,受到各国的文化传统、历史习惯等因素的影响。

其次,即使在隐私权的发源地美国,人们也普遍认为隐私的含义难以捉摸。法学家和哲学家对隐私作了各种各样的描述,如某种“自治的社会状况”、“权利主张”、“心理状态”、“物质空间”或者“某种形式的控制”。更具体一些的定义有隐私是一种“与他人分开”的心理状态、“不参与他人活动的自由”、“授权个人对其存在享有道德权利的社会习惯”、“信息不从其拥有者流向其他人的界限”、“他人了解某人某些生活方式的限制”“排除他人进入某人(私有)财产领域的排他性权利”、“对自己的可能被他人以不利于自己的方式利用的信息加以保密的手段”,以及隐私是“个人、群体或机构自行决定何时、如何及在何种程度上把自己的信息告知他人的权利主张。无论是对信息、领域还是自身,”控制“是这些定义共同关注的问题,所以隐私又被定义对”关于某人自己的知识“、”个人身份的熟知“、”对某人个人事务的了解“、”与社会利益无关时对他人秘密的披露“、”决定与行为人的爱情、关心或嗜好有关的事务“的控制权,说到底就是对那些能察知我们的人的控制权。

理解隐私概念不能不从理解隐私权的价值理念出发。1890年,美国著名学者沃伦(Warren)和布兰戴思(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自此得以确立。沃伦和布兰戴思主张隐私是一种“独处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就是使自己和这个社会隔离开,使私人事务和公共事务隔离开的私权利,它的核心就是独处。由此可见隐私权的功能在于保护个人自由,通过排除外界的干涉,划定个人塑造自我的空间。而这一功能与隐私权的另一功能——维护人格尊严又是分不开的,隐私权保护个人在社会上的得体的形象不至于因其私人秘密而受损。隐私权兼具个人自由和人格尊严两方面的价值,使得在某些重要问题上观念存在根本差异的人们能够和平共处。

由此可见隐私的概念意味着划分私人领域与社会领域的界限,在私人领域,个人有发展其个性的权利,政府、团体以及他人不能任意干涉。根据这一理念,隐私不仅包括私人信息,而且包括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1)私人信息,是指属于私人个人的情报资讯,比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历,等等。(2)私人活动,是指私人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比如,个人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婚外性关系,以及其他私人的不愿意公开的活动。(3)私人空间,是指个人身体和身体所处的私秘范围,比如个人的身体隐秘部位,私人住宅居所,个人的通信、日记、行李等。隐私含义应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隐”,即不愿为人所知的信息、行为或不愿为人所侵扰的空间;二是“私”,即属于个人专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害的无关的信息、行为、空间。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就可认定为是隐私。

然而私人领域与社会领域的界限并不绝对,也不是一成不变和不可逾越的。同样是婚外性关系,美国人认为克林顿与莱蕰斯基之间是私人事务,但如果总统与朝鲜女间谍有染的话就涉及对总统的评价,不再属于总统的隐私。确定某个具体的信息、行为或者空间是否是某人的隐私需要结合相关因素综合加以判断。在社会生活中划分私人领域与社会领域,毫无疑问将会影响个人与国家、团体或者他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两方利益关系的平衡是界定隐私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这种利益平衡的标准不是由法律,而是由社会习惯来规定的,社会习惯建立了保持人们之间相互尊重的行为模式。就本文开篇提到的案例而言,甲到平房屋顶上来通常是为了晾晒衣物,这不同于在对面公寓架设高倍望远镜,更不同于在别人房间内安放窃听器或摄像头,后两种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刺探别人隐私,而甲并没有这样的主观故意。但侵犯隐私权并不以故意为要件,甲的行为是不是客观上侵入了乙的私人领域呢?尽管甲搭建的是违章建筑,尽管甲本来不可能到乙的卧室附近来,但这种违法行为与侵犯乙的隐私没有直接关系,本案需要斟酌的是乙的私人领域的界线划在哪里为妥。甲在接近乙卧室的区域活动,固然会对乙在卧室内的行为自由产生一定限制,但这种影响尚未达到社会习惯上不能容忍的地步,比如在我国城镇多个家庭合住一个院落、乡村道路旁即是住宅的现象随处可见,如果卧室附近不许他人活动,势必对他人造成过度限制。因此笔者认为甲到平房屋顶上活动尚在社会习惯许可范围内,并不构成对乙隐私权的侵犯。

韩兴娟 李斯武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