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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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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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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有些学者认为,物权法应以法人所有权明确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他们提出: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其参股的企业享有股权,而国有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对其资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表面看来,这种理论也承认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权利,但并不承认股权是所有权,而将股权说成是债权、社员权或另类民事权利。依此,国家对国有资产再无所有权,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转眼之间就到了企业法人手中。这就意味着,国有资产一旦为企业法人所有,国家就丧失了任何控制国有资产的合法性。

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企业法人所有最终有可能就是董事长所有或变相拥有。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承认企业法人所有,实践中就出现了不少以国有企业改制为名鲸吞国有资产的事例,国有资产流失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此情形下,如果物权法规定法人所有权,无异于火上浇油。这是一个需要负历史责任的选择,立法者不可不慎之又慎!

必须指出,所谓的公司法人所有权在物权理论上是没有依据的。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所有权转移须有合法依据,通常是一个交易或赠与、继承的结果。而投资既不是一个交易,也不是赠与、继承,从来不是所有权转移的一个依据。不论国家还是个人,将财产投资到一个企业(包括合伙和公司)中去,都不存在投资者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企业的问题,而仅仅是几个投资者将财产合在一起,形成共有财产(企业资产),几个投资者作为共有人共享企业资产的所有权。财产共有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一般共有、合伙共有、公司共有,是共有的基本形式。一般共有中,出资者称为共有人;合伙共有中,出资者称为合伙人;公司共有中,出资者称为股东。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承认合伙是一种共有,为什么就不承认公司这种共有呢?

股权是地地道道的按份共有的所有权,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公司资产所有权的场所,在这里股东共同决定共有事务(公司经营大政方针);股息和红息是公司资产所有权的收益,除了股东,没有其他人能享有,这是一种以资产份额为惟一依据的收益权;公司资产属于股东所有,无论中外,公司的会计报表都有股东权益或所有者权益这一栏,需要填进去的正是公司的净资产;公司关闭意味着共有关系的消灭,公司清算后的资产又回归股东个人名下,正如合伙散伙后,合伙资产分割给合伙人。公司是共有关系的一种组织形式,所以也有一个成员权的问题,社员权就是公司共有中的成员权。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东是所有权也是社员权。弄清楚股权的性质,就可以知道企业或公司对其资产是不可能有所有权的。依物权法的常识,一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股权既然是所有权,公司就不能同时出现法人所有权。公司法人是为股东资产经营而设立的,属于代人理财,因而只能有经营权。当然,这种经营权是独立的权利,是可以排除所有权人不当干预的。

公司法人所有权论根本违背学者一直力荐的大陆法系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包括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均无公司法人所有权的规定。在英美国家,主流观点是股东对公司拥有所有权(股权),公司董事会拥有经营权。

有观点认为,公司法人没有所有权会导致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众所周知,投资者对投资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取决于投资投到什么样的企业组织:投到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投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投到两合公司,还得由投资者选择是做有限责任股东还是无限责任股东,选择定了就按所选择的承担责任。这与资产归不归法人所有毫无瓜葛。法人独立财产与法人财产所有完全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概念。有人想不通,公司法人如果没有所有权怎么卖产品?卖产品的不一定非得是所有权人自己。处分权不是所有权的“专利”,公司资产的处分权由公司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行使,这是股东投资公司时就有法律和章程明确了的。还有人提出,公司法人如无所有权,如何登记公司财产?财产登记当然应在公司名下,但公司是股东共有,这是很明确的。如果一定要钻牛角尖,所有权人一栏填某某公司全体股东也未尝不可。

国家对国有资产拥有所有权,公司法人或企业法人对国有资产拥有经营权(占有权)。经营权(占有权)是经营权人依法自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他人财产并对他人承担相应义务的物权。如此界定国有企业财产权关系,明晰而且符合物权法法理和我国宪政体制。

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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