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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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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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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当下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中国也未能幸免。中国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保增长,保就业的措施,一些地方政府对经济性裁员更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限制,并号召企业不减薪、不裁员,呼吁企业要承担起社会责任。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传递的信息似乎是用人单位裁员就是不负责任。我们认为对经济性裁员应当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不能忽视经济性裁员的积极意义,对经济性裁员应有一个客观的评价。

  一、企业的性质与经济性裁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是一个为社会大众提供商品与服务的组织。

  企业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盈利,企业的设立是一种投资活动,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回报,唯有如此,才能增加人们投资的积极性,鼓励人们寻求财富,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如让企业承担过多的责任而将盈利目的放在末端,这也将使人们丧失投资的信心,阻碍人们创业的激情。

  企业的任务在于提供符合社会需要的生产与服务,企业的生产与服务上去了,社会的产品与服务丰富了,企业的任务也就实现了,企业不是一个慈善机构,他的任务不在于发发善心,他必须组织生产与服务。

  企业的生产与服务是由劳动者来完成的,如何安排劳动者来完成,这是一个企业的管理问题,应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问题,企业有招人的自主权,当然也应有依法减员的权利,这应该是由企业来自己评判的问题,企业需要谁?企业对谁最了解?谁最适合企业,企业应对此最具有发言权,企业最能评判,作为企业之外之人,很难对谁合适作出评判。

  当企业的外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如当前发生金融危机时,企业受到冲击时,企业该不该裁员,这应该由企业来作出判断,在金融危机的情形下,为了应对危机,企业的人员需要调整以应对危机,应对外部变化了的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裁员或不合理的限制企业裁员,导致企业无法应对危机,企业有可能由于沉重的负担,丧失市场竞争力,更严重者,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已不是企业裁员的问题,而是企业的全部劳动者失业,因此,当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允许企业裁员,使其能适应变化了的外部世界。

  二、企业裁员中的利益衡量

  企业裁员涉及了企业、投资者、劳动者、政府等各方面的利益,而且各个利益主体之间,有不同的利益。如何平衡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这是一个需要权衡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原则。因为,企业不存在了,相关的利益就无从谈起。

  对于企业来说,在发生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其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生存,确保在外部环境发生巨变的情况能生存。确保生存的方式有很多种,譬如进行企业内部的结构调整;进行业务方向的调整等等。在企业业务萎缩的情况下,如何降低企业的各项成本,包括人力资源成本,这些都需要企业进行综合考虑。

  当然企业如果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变“危”为“机”,在危机中企业逆势而行,进一步发展这当然是再好不过。现实是残酷的,能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能变“危”为“机”的企业肯定不是大多数。如果企业不得以通过裁员的方式,使自己获得生存,这完全符合企业的利益,也符合社会的利益。如果企业都死了,劳动者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

  在金融危机下,企业会随便裁员吗?一般来说不会。在市场上寻找一个合格的符合企业自身需要的劳动者并不容易,这需要付出招聘的物质成本搜寻的时间成本。另外,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经济性裁员还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因此,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非到迫不得以不会随随便便裁员。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企业以金融危机为名不公平的对待劳动者,这才是政府需要特别关注的。

  对于企业的投资者来说,其开办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润。投资者不是慈善家,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投资者追求获利最大化的原则是不会改变的,如果企业要亏损,那么也要使亏损最小化,对投资者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投资血本无归,让企业破产。企业的重大决策权在投资者手中,投资者肯定要维护其投资利益,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的方式为企业作出决策,如果裁员能使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或损失最小化,投资者考虑通过裁员的方式来实现也无可厚非。如果由于企业由于无法裁员,企业经营困难,资不抵债,对投资者来说,申请企业破产,使其损失最小化也是选择。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更需要通过投资来创造就业化解危机。如果政府对企业的自主经营设置了不合理的限制,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经济的复苏,这对社会的发展也是有害的。

  对劳动者来说,工资性收入是其生活的主要来源。企业裁员影响最大的是无疑是劳动者。劳动者被裁掉了,失去了生活的来源。因此,企业裁员必须考虑劳动者的利益,但是企业裁员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企业裁员受益最大的也是劳动者。如果企业破产了,是该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失去了饭碗,如果通过裁员使企业生存下来,那么失去了饭碗的只是部分劳动者,这也是一个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且如果企业发展好了也可以重新招用劳动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自由的,企业成千上万,这个企业有问题,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企业有问题,劳动者可以重新寻找工作,在新的企业中发挥自己的价值,劳动者在流动中也会不断创造新的价值。当然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并不是所有的被裁的劳动者都能找到工作,如果劳动者失业了,可以向政府部门领取失业救济金以度过难关。

  在金融危机下,政府一再强调企业不裁员、不减薪,甚至发起千万企业不裁员倡议活动,为什么?政府有自己的利益所在,政府不仅要促进经济发展,还要保障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如有大量劳动者被裁员,造成失业人口大量增加,势必增加政府负担,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在此种情况下,政府当然不希望企业裁员,增加自己的负担。

  企业、投资者、劳动者、政府在经济性裁员中都有自己的利益所在,企业寻求的生存与发展,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投资者寻求的是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劳动者要保住饭碗,政府要寻求社会稳定,解决失业,于是政府希望企业不裁员,少裁员,企业要生存与发展,又必须裁员,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政府不应但过分限制企业裁员,应在各方利益中寻求一个平衡,只有企业得到发展,劳动者的就业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果企业不能生存下去,都破产倒闭了,那么劳动者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

  三、企业裁员与社会责任

  在金融危机条件下,政府及社会各界号召企业不要裁员,要负起社会责任来,似乎企业只要裁员就是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应予以道德上的谴责,我们认为这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误解。企业与政府都有各自的责任,在我国现阶段企业本职就是在金融危机的条件下如何确保生存与发展,这是企业最大的责任。如果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甚至倒闭了其社会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追求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之外,还应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特别是和跨国巨型公司的出现相关。在我国现阶段广大中小企业连生存都无法解决,甚至连基本的法律都没法遵守,在这种情况下谈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否过于时尚。我们认为在现阶段企业的责任就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创造利润的最大化。也许有人说照你这么说,企业就可以完全凭自己的好恶随便解雇员工,这当然不是。企业解雇员工当然要遵守劳动法,但这不是企业社会责任,这是企业的法律责任。我们不能在企业法律责任都不能完全遵守的情况下奢谈企业的社会责任。

  有人说企业裁员造成员工失业就是企业没有承担社会责任,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企业裁员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即可。如果劳动者失业,他应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劳动者在失业的情况下应能得到社会的保障,这是政府的责任。我们不能大谈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忽视甚至忘记政府的责任。我们更不能把政府的责任推给企业,政府收了税,收了社会保险费,就应该负起自己的责任来。“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企业作为商事主体,其主要责任就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为股东创造利益,而不是社会责任。企业向政府缴纳了税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他就已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失业问题应由政府解决,政府不能用限制裁员来逃避自己的责任。

  四、我国现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及其评价

  2008年1月1日我国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作了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为: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决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员的程序性要件为:

  1.人数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3.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4.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5.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员中必须优先留用的人员为: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

  禁止裁减的人员为: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从以上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分析归纳,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条件比较狭隘,程序性条件比较复杂,禁止裁减老弱病残人员,优先留用的也是就业能力相对比较的弱的人。裁员程序的复杂过多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把不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也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更强化了裁员的条件,使裁员更加不容易。

  我们认为企业裁员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的应对能力,裁减的人员应是能力相对弱的人员,而我国《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将老弱病残留在企业,这与企业裁员的目的背道而驰。试想:一个老弱病残占员工大多数的企业如何能应对金融危机,如何从金融危机中走出来。

  企业的老弱病残人员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这是政府的责任。在裁员中将企业的老弱病残人员留给企业是政府推卸责任的方法,不利于企业摆脱困境。

  当然裁员应注意公平性,对于企业利用裁员恶意解雇劳动者或者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那么应对用人单位进行惩罚,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而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这方面恰恰没有规定,在以后的修订中应予以完善。

  综上,企业作为一个市场经济下的商事组织,在金融危机下要解决的是生存与发展问题,裁员是在金融危机下企业不得以采取的自救措施,有助于企业早日从金融危机中走出来。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的规定不能实现企业裁员的目的,他不恰当的规定了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与企业裁员的目的相背,一些地方政府的做法更加剧了裁员的难度,应予以纠正。

  【作者简介】

  朱慧,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复旦大学硕士。陈慧颖,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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