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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实践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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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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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实践和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点:

  (一)当事人与法官的权利义务配置不当我国的审前模式,当事人的权利极小,不利于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不仅如此审前程序中权利义务向法官严重倾斜,不仅加重了法官的负担,更重要的是容易导致法官专断,不利于案件真相的查明。还有在实践中被告可以答辩也可以不答辩,此时案件的争点无法在审前确定,从而影响诉讼的效率。

  (二) 庭审法官负责审前准备工作容易使审前准备行为和审判行为相混淆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合议庭成员应认真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了解案情,审查证据,掌握争点和需要庭审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这实际上等于授予法官对实体问题进行预审的职权,要求法官在审前阶段就必须对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的全面审查核实,必然导致了审前行为与审判行为相混淆,最终导致”先定后审“”先入为主“并使庭审流于形式的结果,这与现代诉讼确立的公正公开、辩论、直接言词原则相违背〔1〕。

  (三)审前程序成本较高法院的职权过强过多,包揽了诉讼文书的送达、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必要的证据等工作,支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等于法院替代诉讼中的过错方承担了大部分诉讼费用,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效率的诉讼价值取向。同时现行立法未对各种诉讼活动的开展和法律效力进行引导规范,证据突袭层出不穷,庭审质证不足或被迫拖延,审理中不得不多次复庭,诉讼成本被极大浪费,诉讼效率不高。

  (四)审前庭审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接触,不利法院廉政建设民诉法对审理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接触没有规定,承办法官为了解案情,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就要积极与当事人单方接触,这为当事人提供了贿赂法官的机会。

  (五)诉讼突袭严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有效的证据交换制度,使当事人对案件争点不明,准备不充分,这一机制放纵和鼓励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突袭行为,导致不公平结果。同时证据随时主义,致使案件重复开庭久拖不结。新证据还可推翻原判决,有损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造成诉讼资源和诉讼程序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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