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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人民法院通知书(二审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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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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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 ) 字第 号

___________:

  本院已受理你方与______(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上诉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你方如有新的证据,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者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1.本通知书适用于二审指定单证期限的情形。
  2.人民法院指定的二审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
  3.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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