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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搞好庭前调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1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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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庭前调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也明确,不进入诉讼便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一种特殊审理方式。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怎么搞好庭前调解,感谢您的关注。

  【搞好庭前调解的方式】

  一、即诉即调,一步到位

  当事人起诉后,审判人员先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这三者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据和基础。有了调解的根据和基础即开始调解。

  二、上门服务,就地调解

  目前有的人特别是企业仍然是不太乐意打官司,一是怕影响双方感情,二是怕失去市场,三是怕消耗人力、财力,异地打官司一去就是十多天,有的几个月半年结不了案,有时结了案也拿不到钱,劳民伤财。诉前调解,审判人员与原告主动到被告所在地心平气和进行协商,通过审判人员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时间短,效果好,既不伤感情,又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正常营业活动,当事人乐意接受。

  三、高效率,快节奏,一竿子插到底,即调解纠纷要一次性解决问题

  一要解决实体问题,二是调解要一步到位。调解的方法上:(1)时间上不能有间隙,要讲效率。如一次调解不成,让当事人长时间去思考则会夜长梦多,有的当事人不是本着解决问题的目的,而是到处拉关系、说情,甚至阻挠;有的当事人本来想解决问题,但由于他人的挑拨、刁难,无事生非,当事人便故意把问题搁起来,或逼对方让步;有的当事人找代理人,钻法律的空子,吹毛求疵,以种种借口搪塞,本应履行的义务也不愿履行了。当然,找代理人是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利,有的纠纷有了代理人问题也解决的比较快,但有的适得其反,纠纷不仅得不到解决,反而越扯越激。因为代理人总是要寻找种种理由为当事人辩护,有的甚至不顾法律规定,不顾问题的解决,故意将水搞浑;有的当事人为了躲债,逃避法律的制裁,一走了之,这些无疑给处理纠纷带来莫大的麻烦。调解时不能“放虎归山”,要连续作战,一气呵成。(2)调解达成协议后,要立即制作调解书,当面送达,让双方当事人签字。《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就算结了。如调解达成了协议,不及时送达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一旦有其他想法便会反悔,使调解前功尽弃。人民法院事前可制作统一格式的填空式的简易调解书,只需要填写上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案由、权利义务事项就行了,这种方法很好,简单省事,有利于及时结案。

  四、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法院调解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自愿,二是合法。《民事诉讼诉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充分贯彻这一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主要包括两层意思,即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就是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从司法实践看,大多数当事人愿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其原因主要是基于调解的优势。同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要毫不犹豫地大胆进行调解,不愿调解的也要尽量做工作争取调解,当然不能“和稀泥”或强迫“达成协议”调解。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就是当事人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原协商的结果。从审判实践看,法院调解时,审判人员要做大量的折衷工作,使当事人接收,这种做法对于处理纠纷是可取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事实上大多数的调解协议是审判人员折衷的结果,最后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说明调解不成功。因此,法院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page]

  《民事诉讼法》第88条还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就是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也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人民法院做调解工作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二是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民事政策法律条款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从审判实践看,当前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存在一些问题。(1)是搞偏听偏信调解,只注重原告的利益,不注重被告的合法权益;(2)是为了使调解达成协议,无原则地要原告让步;(3)是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接受法院主张,不同意的也要同意,调解成了判决。这些都是有悖于民事法律规定的,法院调解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事。如,告诉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处理纠纷可进行调解,也可按诉讼程序处理,在诉讼中还可以进行调解,并享有委托他人辩论等等权利。不能因为是庭前调解,一切从简,让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都不知道。

  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庭前调解是一种高效率、快节奏的审理方式,如何达到高效率,我们在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采取一定的灵活性。一是开门见山,二是避虚就实。所谓开门见山,就是避开枝节问题。民事纠纷要解决的实质问题,就是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即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如债务纠纷案件,就是抓住两个问题,一是债权债务是否存在,二是如何偿还!让当事人协商。所谓避虚就实,就是撇开枝节问题,抓住主干问题,不利于调解的处理的枝节问题材不应纠缠。如当事人过高的要求,过激甚至无理的言词,审判人员应及时制止,以免激化矛盾,不利调解处理。

  此外,鼓励当事人特别是原告作出让步,减少或放弃某些诉讼请求,以促使纠纷尽量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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