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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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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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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之责任。”据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提供法律保障,但在判决书上确认一方当事人的探望权并非难事,怎么保证探望得到执行,却是困扰法院一大难题。本文就此作些粗浅探讨。

  一、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原则

  婚姻法的规定为探望权不能及时得到实现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涉及到权利人、未成年子女和义务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三方面之间的关系。对申请人而言,探望权是一种权利,而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协助申请人探望子女是其义务,如其拒绝或阻碍申请人进行探望的或不提供协助义务的,就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但是探望权强制执行是一把双刃剑,他既可实现申请人探望子女的目的,也可能在执行当中因执行不当而在当事人当中产生不利的影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违探望的目的。所以在执行探望权时既要实现探望方的权利,也要保护被探望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考虑强制执行探望权案件的社会效益。基于法律关系复杂性,笔者认为强制执行探望权应当遵守以下四个原则:

  1、依法执行原则。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要以法律文书规定探望时间、方式等进行,不得随意变更,以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执行强制措施依法进行,不得滥用。未成年子女不是其父母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也不是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院执行不能简单地对其未成年子女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实行夺、抱等手段都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合法的。

  2、有利于子女健康原则。婚姻法规定探望权应是考虑到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保持父母与子女的正常接触与联系,减少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伤害①。执行探望权应把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探望时忌双方发生争吵打闹,把子女作为挡箭牌、法码,造成子女心灵创伤,而必须营造良好氛围,保证子女获得父母的关爱。如果说,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对未成年子女来说,不是一种好事,反而是一种心理负担的话,那就有违设立探望权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

  3、尊重被探望人意愿的原则。探望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能,既要考虑探望权人的意志自由,更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自由意志。对于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不能完全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需要负责抚养教育的监护方给予正确的教育保护,以保障探望权人的探望质量。对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已有一定的自理和分辨是非,表达其真实意思的能力,在监护人履行了正确的指导和保护下,仍不愿接受探望人探望的,应综合多方面因素,尽量尊重未成年人意志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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