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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第一审程序中开审前准备工作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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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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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第一审程序中开审前准备工作作了哪些修改?下面,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第一审程序中开审前准备工作的新增修改: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

  (二)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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