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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案件延长审查期限应有明确时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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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此规定明确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但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在三个月审查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只规定了由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期限,但没有规定延长多长时间。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

  另外,检察机关的抗诉多来自对当事人申诉的审查,受诉讼法律程序的限制,一个案件要经过数次审查,无形中延长了办案周期,对于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案件,需要的时间会更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相比,很明显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需要的时间要长得多。

  案件迟迟不能审结,其危害性可想而知。一是增加了社会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二是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影响申诉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影响检察机关民行案件的案源数量,四是直接损害了检察机关自身的形象,也与检察工作所追求的诉讼效率不相符。因此,进一步明确延长审查期限的具体时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因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笔者建议,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进行如下修改: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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