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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执行证据保全过程中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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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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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据保全的特殊性,容易给被告造成法院帮着原告与被告打官司的感觉,被告在保全过程中往往比较对立,但害怕被法院制裁,他也不直接与你对抗,想尽办法拖延时间,推说公司领导不在、出差,或者口头上答应执行人员会予以配合,却故意拖延,暗地时派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转移、毁损相关证据,导致证据保全的成功率不高。碰到此种情形,首先应充分发挥原告的作用,让其事先将情况摸透,将需要保全证据方位明确告知法院,届时,法院可以有的放矢地执行,不让被告有准备的机会;对于保全的证据涉及较强专业技术的案件,可由审判庭联系、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一同参加,必要时审判庭法官应随同参加证据保全;在财务帐册保全中,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或以影响其正常经营为由拒绝法院执行查封、扣押的,可要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场,将相关书证进行复印、拍照、摘抄,并记明笔录,双方签名确认。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我们在现场如果发现被告持有证据,拒不配合法院保全,并转移、毁损的证据的行为,应及时将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摄影,这样也可达到证据保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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