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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配偶QQ微信聊天记录出轨,该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02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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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感情变淡,最开始察觉问题所在便是手机,配偶玩手机的一举一动能玩出各种表情包,不小心的翻看,结果自己被带绿帽被深闺怨妇了,那么,问题来了,发现配偶QQ微信聊天记录出轨,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跟着法律快车的小编去看看案例怎么说。

  案例1:丈夫翻看妻子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出轨

  已婚的原告王某今年29岁,在一家私企上班。与妻子小周结婚后,双方共同在北京生活,由于王某经常加班到很晚,有时应酬客户晚上也回来很晚。小周就靠上网聊天打发寂寞时光。2012年3月,王某无意间打开小周的微信聊天记录,竟看到妻子与几个网友挑逗暧昧的内容。

  王某于是找人将妻子的聊天软件密码破解,修复了聊天记录数据包,找到了近4个月来妻子和他人的聊天记录,全部打印出来。王某找妻子商量协议离婚,但妻子不同意。2012年10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小周背叛婚姻、有过错为由,要求与小周离婚,并要求小周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小周拒不承认自己有婚外恋行为,也不同意离婚。夫妻对簿公堂。王某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妻子“出轨”的证据,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妻子属于婚姻生活中的过错方。

  【案件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而王某又不能提供小周有婚外恋的确凿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小周的婚外恋行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予准许双方离婚。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QQ、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但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QQ、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

  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网上聊天记录难以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采纳。审判中,在离婚案件中,时常有当事人拿着QQ、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法院采纳,一是聊天记录中的身份难以确认,二是即便能够确认身份,也不足以证明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情关系,不能作为离婚官司中对方有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

  案例2

  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相互认识,在2007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共生育两个小孩。婚后两人一直外出打工,但因被告王某经常外出玩和打牌,导致夫妻两人会发生争执吵架,2013年2月为此被告王某立下一份保证书,作出以后绝不出去和其他女人鬼混,以后绝不会天天出去打牌等等承诺。

  2015年4月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供大量其丈夫与别的女人QQ聊天记录作为证明丈夫出轨的证据,同时要求法院认定丈夫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原告李某应多分割财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QQ聊天记录大多数以虚拟身份进行,无法确定当事人身份,且QQ聊天记录属于虚拟内容,难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QQ聊天记录是作为电子数据这一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进入了司法领域,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将其纳入证据范畴,能够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评析】

  QQ聊天记录能否成为法律证据?

  第一,从立法的技术上看,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可以归结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形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律证据。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但不能穷尽证据的各个方面。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是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都有可能作为法律证据呈堂。QQ聊天记录虽然大多数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而且聊天记录也有虚拟内容,但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QQ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应满足以下三大要件:

  ①、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②、QQ聊天记录和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③、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由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第三、从立法的实践来看,现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增加。电子数据这一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随之必然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现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被告王某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出轨,且能证明QQ昵称是被告本人,同时还有被告立下的保证书相互印证,形成了充分的、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可以证明被告出轨的相关事实,因此立法实践中QQ聊天记录能够成为法律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

(责编:白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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