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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入世需要 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将实行集中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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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实施后,中国的人民法院将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根据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适用的案件包括: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消、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这一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这一规定处理。

规定强调,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这一规定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现行的涉外民商事审判体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这一规定的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提升中国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入世”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据不完全统计,自1979年至2001年10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233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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