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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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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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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使我市外贸出口顺利步入自负盈亏的新轨道,市政府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试行)》津政发〔1991〕26号)。根据试行的具体情况,现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各区、县及各委、局对这个规定要认真讨论研究,切实理解各项政策,并向生产及外贸企业详细传达、讲解,务求贯彻到基层,并制订出扩大出口的具体措施。


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改革外贸体制的决定,使外贸企业走上自负盈亏、提高效益、扩大出口的新轨道,确保我市出口任务的全面完成,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全面完成出口创汇任务
  (一)全市各外贸出口企业都必须承担国家出口计划任务。市外贸局受市政府委托承包我市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并承包我市出口商品收购额,负责分包到各外贸企业;各区、县、局向市政府承包出口商品供货额,并负责分包到所属生产供货企业。出口收汇和出口供货额作为对各承包单位的考核指标,各有关单位要确保完成。
  (二)外贸企业要严格按照自负盈亏原则,组织出口货源。外地产品收购价格要低于本市水平。一九九二年全市外贸出口费用水平比一九九一年下降2—3%。对一九九○年底以前形成的出口亏损挂帐,一九九二年银行利息单独计算。
  (三)为鼓励外贸企业消化亏损挂帐,在全面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基础上,对亏损挂帐企业继续试行工资总额同出口额和亏损挂帐额复合挂钩。具体办法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外贸局各专业进出口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津劳工字〔1991〕263号、〔91〕财企四联6号)执行。
  二、搞好综合运筹,提高出口企业经济效益
  (四)市属各类外贸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营进口商品在国际国内市场销售及串换物资、包装物料,销售所得盈利专项用于出口补亏。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营业税。国家专营或有规定价格的商品须报经工商、物价部门审批。引进项目、进口原材料和设备的单位,原则上委托市属各类外贸公司代理进口。
  为消化亏损挂帐,加强综合运筹工作,市成立消化出口挂帐运筹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市外贸局,市外汇管理局、工商、财税、物价、海关等综合部门要密切配合。研究制订有关综合运筹政策。
  (五)为增强外贸企业的运营能力,在优先保证本市生产、生活用汇且能及时调汇的前提下,允许留成外汇跨省调剂。
  上缴市政府的外汇额度,一般商品出口收汇及来料加工工缴费一九九二年暂按6%实行无偿上缴,调剂收入主要用于收购本市产品的出口奖励和扩大出口的项目。机电产品无偿上缴市政府的5%外汇额度,主要用于市扶持重点机电产品出口。
  (六)建立企业出口风险基金,各类外贸企业从出口销售收入(折人民币)中提取0.5‰,自提自用。
  (七)市财政局继续筹措低息间歇资金,用于外贸短期资金周转。
  三、落实鼓励出口的各项奖励政策
  (八)外贸企业的奖励(出口收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二分)与盈亏、出口总额、净收汇和上缴外汇四项指标挂钩。其中:盈亏指标占奖励金的40%(当年不发生新的亏损,发奖金40%;发生亏损的,扣发奖金40%),其他三项指标各占20%。超计划出口发生亏损,超计划部分免发各项奖励。
  按照国家计委、经贸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1〕77号)第三条(三)规定,实益专项企业出口创汇超过核定创汇基数新增部分,划拨给实益专项办公室用于企业还贷。因此而影响外贸企业奖金收入部分,由实益专项办公室核拨。
  (九)外贸企业收购本市产品,每出口创汇一美元,市政府奖励人民币五厘。收购市外产品奖励金由外贸企业自行筹措解决。
  (十)出口供货的生产企业每出口创汇一美元,除国家奖励人民币五分外,在完成市财政核定的承包上缴基数和归还专项贷款的前提下,可以相应再增加奖励人民币五分(如只完成其中承包上缴基数一项的奖励二分五厘),由企业自提,摊入成本。上缴所得税超过上年基数的集体企业也照此办理。
  出口供货企业的奖励与供货创汇值、产品质量和交货期三项指标挂钩。其中供货创汇值占奖励金总额的80%,交货期占20%;产品质量作为否定指标。凡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索赔,确系供货方责任的,则扣发奖金。交货期以工贸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合同为准。
  (十一)以上各项奖金专项用于出口奖励,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由市外贸局提出奖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核拨到有关区、县、局。
  各企业要切实完善内部奖励制度,各项考核指标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奖励与部门和个人的业绩挂钩,体现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的原则。
  四、扶持发展外向型生产企业
  (十二)对年出口值在五百美元以上或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出口供货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出口创汇、实现利税复合指标挂钩。具体办法由市经委、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十三)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筹集部分计划内材料,扶持重点机电产品出口。
  (十四)出口供货企业留成外汇有偿上交中央所得人民币收入视同企业留利,由外贸局负责按季及时落实到供货企业。
  (十五)为加强机电产品的出口推销服务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外交部、财政部、经贸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落实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国机出〔1990〕53号),切实简化出国审批手续。由市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积极推行出口代理制
  (十六)外贸公司代理生产企业出口,代理费收入减除应交税金后,一九九二年作如下分配:亏损企业80%用于补亏,10%用于职工福利,10%用于职工奖励;盈利企业按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供贸企业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窗口,享受国家对出口供货企业和外贸经营企业的各项政策。由收购制改为代理制的所需资金,可通过外贸公司资金渠道解决。
  六、促进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
  (十七)为加速出口市场多元化,鼓励外贸企业在境外设立常驻机构。对驻外机构和驻外人员实行出口任务基数承包,基数外可以提成。条件难苦的国家、地区驻外人员待遇从优。所有派出机构都要承担市场调研、信息反馈任务,并作为考核指标。由市外经贸委、外贸局、财政局组织落实。
  (十八)支持外贸企业开发新市场,市财政局在核定出国用汇指标时要向外贸倾斜。
  七、利用各种灵活方式多渠道出口
  (十九)鼓励同苏东等国家开展地方易货贸易。对易货视同为一般贸易出口,由承揽方统计出口值,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奖励政策。供货企业的奖金,企业自提摊入成本;出口企业从易货经营收入中提取。具体办法按市经贸委、财政局《关于同苏联、东欧等国家开展地方易货贸易的奖励办法》(津外贸字〔1991〕35号)执行。记帐贸易参照执行。
  市外贸总公司、立达(集团)公司作为全市易货贸易的窗口,要认真、主动地为全市供货企业和外贸企业服务。市外经贸委、外贸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十)大力发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外贸公司自营的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得盈利,40%用于发展出口商品生产,40%用于外贸出口补亏,20%作为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
  (二十一)充分发挥我市沿海口岸条件和加工能力强的优势,积极建立一批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集团,扩大保税加工和转口业务。
  (二十二)市财税、工商、金融、运输及海关、商检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外贸出口,切实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促进我市外贸出口作出积极贡献。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过去所发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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