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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指出:交警部门拍卖机动车牌号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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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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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及包头市交警支队日前分别向社会公开拍卖了吉祥机动车牌号。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张献华律师昨日对此提出了质疑。 张献华认为,首先,交警部门作为拍卖主体不合法。依据《宪法》、《人民警察法》及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其职能是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秩序及其他专项领 域的社会秩序,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拍卖法》第25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拍卖主体应当是市场中的民事主体(罚没品例外)。作为行政机关的交警支队委托拍卖机动车牌号,其主体资格与现行《拍卖法》规定不符。 其次,拍卖机动车牌号的行为不合法。机动车牌号的发放和合法使用是行政机关对辖区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结果,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因此,行政许可行为应该是申请审批行为而不是买卖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 第三,机动车牌号不能作为拍卖物品。《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依据社会学观点,机动车牌号属于社会的公共资源,即社会全体成员人人均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无偿平等使用。 据此,张献华律师善意提醒交警部门:拍卖机动车牌号不合法,应该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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