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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拍卖行坑害藏家 知假拍假属商业诈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3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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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拍”是指拍卖行买进艺术品,在没有委托人及竞拍人的情况下自己往高价位炒作;画商、画家操作的“假拍”,则是某些画商为在短时期内牟取暴利,或画家为让自己的作品井喷般地升价,而自己或教唆他人在拍卖时哄抬作品价格的行为。
现在的有些拍卖是异化了的畸形的行为:卖方委托拍卖行拍卖拍品,拍卖行为卖方保密,维护了卖方的利益。但对买方来说,万一出现作品真假纠纷问题就投诉无门了。其实,既然拍卖行是卖方的委托人,就代表了卖家具有连带责任,所以拍出假东西推卸责任是说不过去的。
在刚刚结束的“中国嘉德 2008春季拍卖会”上,中国书画成交额达到了4.5亿元,占据了近10亿元成交总额的半壁江山。4.5亿元,在彰显北京书画市场飘红的同时,更显示了拍卖行在艺术品市场中的龙头地位: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的拍卖活动,不仅张扬了艺术家的价值,也让藏家买到了自己喜欢的艺术精品,起到了活跃艺术品市场、推动艺术品市场良性发展的作用。
与之相比,广东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的拍卖行则良莠不齐,某些利欲熏心的无良机构大兴鱼目混珠之道,它们“拍假”、“假拍”和“造假”(“三假”),以劣币驱良币,坑害藏家……这些祸乱市场的拍卖行是近年来广东书画市场持续低迷的真正罪魁祸首。为此,新任的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美协主席许钦松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黑心拍卖行种种劣币驱良币的行为严重侵蚀了广东书画市场的健康肌体,影响了其正常发展,亟须净化;著名律师朱永平呼吁:对这些扰乱艺术品市场的拍卖机构,法律要给予严厉的制裁!


  造假与假拍需法律解决
“现行《拍卖法》一定要修改,因为它和《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诚信交易)和部分条款相冲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针对愈演愈烈的“造假“和“拍假”(“二假”),朱永平说,“这些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如不制止,广东的书画市场就无法走向正轨,更谈不上成熟。因此,修改现行《拍卖法》势在必行。”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免责的条款,是拍卖行和委托人的“挡箭牌”,它让拍卖行对作品“瑕疵”不负任何责任,从而使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外,《拍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这一条款又成了委托人的“挡箭牌”,如明知送拍的书画作品是赝品,但公安机关由于不知道委托者为“何方神祇”而不能立案查处。朱永平强调:“就是《拍卖法》的这两大缺陷,使得广东的整个拍卖市场混乱,‘二假’现象突出。”
朱永平所说的扰乱当今书画市场的“二假”现象,首先是拍卖行自己“造假”。 “除了嘉德、保利等信誉良好的拍卖行外,现在广州有不少不太正规的拍卖行,直接参与书画作品的造假。拍卖行这种低成本的操作,既没有人身危险,又一本万利,何乐而不为呢?”其次是“拍假”,就是拍卖行明知送拍品为赝品,还昧着良心去拍——众所周知,作为中介机构,拍卖行只能赚中介费(佣金),所以只要眼前有钱可赚,且又不负法律责任,“拍假”对其来说也就无所畏惧了。
公安机关可立案查假拍
今天,拍卖行业中的不良行为除了“二假”外,还有“一假”,就是由拍卖行自己或某些画商、画家操作的“假拍”。朱永平表示:“假拍”属于商业诈骗行为。
拍卖行的“假拍”是指拍卖行买进艺术品,在没有委托人及竞拍人的情况下自己往高价位炒作;画商、画家操作的“假拍”,则是某些画商为在短时期内牟取暴利,或画家为让自己的作品井喷般地升价,而自己或教唆他人在拍卖时哄抬作品价格的行为。对于前者,《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对于后者,《拍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可见,“假拍”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所以朱永平说:“这些行为属于商业诈骗。消费者一旦发现这些现象,就可以大胆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拍卖行免责说不过去
记者:按照朱永平律师的说法,广东拍卖业现存诸多问题,您认为个中原因是什么?
许钦松:首先是《拍卖法》规定的“不保真”。这样一来,某些鼠目寸光的拍卖行抓住这一免责的机会,把赚取更多佣金作为立足点,没有长远发展计划,浑水摸鱼;其次,一些拍卖行盲目扩大所谓的知名度:一件作品拍出“天价”后,媒体纷纷报道其价格、拍卖时间、地点,这无形中提升了这类拍卖行的知名度及行业地位;还有就是一些拍卖行担心介入拍品的真假纠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送拍方说真就真,说假就假,照拍就是了。
记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预示着拍卖行自身没有起到主导地位,这种现象似乎很不正常?
许钦松:是啊!拍卖的实质是在同一平台上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价高者得,体现了买卖双方的平等和艺术品在市场中的真实价格情况。但现在的有些拍卖是异化了的畸形的行为:卖方委托拍卖行拍卖拍品,拍卖行为卖方保密,维护了卖方的利益。但对买方来说,万一出现作品真假纠纷问题就投诉无门了。其实,既然拍卖行是卖方的委托人,就代表了卖家具有连带责任,所以拍出假东西推卸责任是说不过去的。
记者:现在一些拍卖行为能体现买卖双方的平等和拍品在市场中的真实价格情况吗?
许钦松:常规而言,拍卖基本能体现买卖双方的平等和拍品在市场中的真实价格情况,譬如广州嘉德、保利等的拍卖。但是,正是因为人们过分信任拍卖价格,才导致了系列问题的出现。
现在一些没有责任感的拍卖行或送拍人置艺术品在市场上的真实价格而不顾,利用种种手段盲目抬高价格。但到拍卖活动结束后,就没有人对拍品的真实价格负责了,只能拿拍卖记录来证实。然而,拍卖记录又有人为操作的成分,其记录的作品价格和真实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这不仅让拍卖记录的诚信度大大降低,也置收藏家于迷茫之中——艺术品价格的真实性在何方?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真假难辨的状况直接影响到收藏家拍卖艺术品的热情,给市场健康成长带来了诸多问题:收藏家宁可进行地下交易,也不和拍卖行打交道——这个问题越来越严重。另外,一些精品也对拍卖会敬而远之,我就看到过有的拍卖会拍的艺术品80%以上是赝品。
黑心拍卖行理应出局
记者:广东美术市场如何走出低谷是您一直考虑的问题,而不良拍卖行又给市场健康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那么这些问题应如何解决?
许钦松:为了中国拍卖业的健康发展,我觉着现行的《拍卖法》必须修改,它不能再为无良商人做“挡箭牌”了。
就拍卖行而言,我觉得首先要自律,要有自己的准则,要在制度上进行逐步完善,如针对种种问题进行调研,制定出行业管理条例,恢复正常状态,树立良好的形象,注重长远发展;再如,对明知是赝品的送拍品,不能为了那点佣金而放任自流,应固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另外,关于拍品的估价,送拍者期望越高越好,而买方希望越低越好。这就导致拍卖行必须有一个规范的操作方式,有一套合理的价格评估体系,而不是任意标价。这是拍卖行的责任,但必须与送拍方达成一致。
记者:在拍卖市场失序的今天,如要使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则需要法律界推动《拍卖法》的修改,但在新的《拍卖法》出台前应采取什么对策呢?
许钦松:有着长远发展眼光的拍卖行,应以诚信为本,树立品牌观念;而对于那些急功近利并屡屡犯规的拍卖行,必须有法规的制约和惩罚以致淘汰出局。就收藏家而言,在加强法制观念和打假意识的同时,我觉得他们还应该是鉴赏家,要了解美术史,了解画家和他的作品,通过多看、多学提高鉴赏水平,学会“看画”而不是“听画”;对自己喜欢的拍品,如拿捏不准的话,还可请专家“长眼”,以免上当受骗。
记者: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您就拍卖业现存的问题对工商管理部门有何期待?
许钦松:我认为工商管理部门应建立一套严格的拍卖准入条例,从而提高拍卖业的准入门槛;同时,要有严格的惩罚制度和淘汰制度,把那些坑害收藏者、阻碍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害群之马踢出局,净化市场,以便尽快结束拍卖市场这种混乱、失序的状态。话又说回来,如果有这样管理制度的制约,无良拍卖行就不敢乱来。同时,政府必须建立艺术品的真假鉴赏权威机构和价格评估机构,为艺术市场提供咨询服务——这是政府的文化政策和文化管理问题,目前还是缺失的,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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