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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票据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2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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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时对于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债务做出保证承诺的一方,要是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保证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那么,成为票据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成为票据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按照保证的一般原理,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票据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的是对票据债务的保证责任。由于我国票据业务,特别是私人票据业务还不发达,公民个人作为票据保证人的还很少见。所以,实践中的保证人以金融机构等法人组织为多。

  票据保证人应当限于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票据债务人不能充当同一张票据的其他债务人的保证人。因为,保证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目的,是增强票据的信用,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如果由票据债务人担任同一票据的保证人,就变成债务人自己保证自己履行债务,其保证就失去了意义。例如,付款人为同一汇票上的出票人或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付款人本身已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他对出票人或背书人的保证,根本不会增强汇票债务人总体的偿债能力,失去了汇票保证应当具有的补充汇票信用不足的意义。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票据的保证人

  汇票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持票人有权向汇票保证人请求付款,汇票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汇票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汇票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汇票保证人在追索权和民法上的保证人的请求权基本是一致的,可以借助民法上的概念来理解票据法上的保证人的追索权。

  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并不是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票据保证人,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成为票据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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