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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类可以做产品商标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08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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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注册和申请包括了很多类,再申请阶段要做详细的审核;注册商标的流程比较复杂,周期也比较长,商标申请35类主要包括广告、商业经营、办公事务等。那么35类可以做产品商标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说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35类可以做产品商标吗

  不可以,35类主要是销售服务业(商业经营和商业管理),商标是用在门头店招上(如国美、苏宁、沃尔玛、麦德龙),以后开店就可以直接在店招上使用,是受法律保护的。注册的产品商标只能用在核定使用的产品或包装上,跨类或跨行业是不受保护的。

  但如果只注册了产品的商品,但没有申请35类的商标,以后想开店面,虽能可以在店招上使用,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有人抢注了35类商标,那么店招是要换掉的,因为侵权了。

  注册的产品商标只能用在核定使用的产品或包装上,跨类或跨行业是不受保护的。

  如果是有实体店,那么还是建议把35类也申请注册,预防以后产品经营好了,被人抢注。

  二、不能认定商标抢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性

  在立法上,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规定商标抢注行为属不正当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但是,何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认定标准,公众熟知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没有法律标准和认定程序;能否从商标知名度的高低和广告费用投入的多少来评判,缺乏法律依据,使大部分被抢注商标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认定,认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理由是,抢注行为只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特征。因为虽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已创出信誉的商标行为属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且获得了不当利益的行为,但是这部分不当利益并不构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标而应得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另外,抢注行为并不是欺骗或不正当,因为对于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你如果不先申请注册,别人当然可以先申请注册,并没有排挤竞争对手,法律并未规定其为非法,所以判定抢注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三、商标申请第35类包括哪些项目

  商标注册35类是属于服务商标。具体内容为: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35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

  1、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

  2、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

  3、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尤其包括:

  (1)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和电子媒介,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提供;

  (2)有关注册、抄录、写作、编篡、或者书面通讯及记录系统化,以及编篡数学或者统计资料的服务;

  (3)广告单位的服务,以及直接或邮寄散发说明书或者样品的服务;本类可涉及有关其他服务的广告,如银行借贷或无线电广告服务。

  综上所述,我国商标注册权再申请时有一定的限制的,而35类是属于销售服务行业,是不能抢注商标的,如果发现有抢注行为的可以进行起诉维权,关于35类可以做产品商标吗的问题就介绍这么多,如果还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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