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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罪怎么说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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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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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知识产权处理过程当中,也可以根据实际的商标罪行来进行阐述自己的犯罪结果,所以说对于我国犯罪后,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标准来进行参考处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商标罪怎么说最后陈述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商标罪怎么说最后陈述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 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二) 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三)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一) 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二) 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三) 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二、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采取什么原则

  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具备了法定条件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直接取得的商标权。这种权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商标所有人商标极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当前,各国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原则:

  (一)使用原则。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这种做法会使注册商标长期牌不稳定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工作,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又不易查明谁是最先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

  (二)注册原则。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一旦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取得了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未经注册的商标知先也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已垢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该已使用的商标取得商标权。

  采取商标注册原则,不利于增强企业的商标意识,督促他们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利于商标管理工作。因而,现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商标注册原则。

  采用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并不排除使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所具有的意义。我国《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一法律,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之下的使用原则。

  (三)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虽然没有注册,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如这种对抗成立,已注册的商标就会被撤销。如对抗不能成立,商标注册人即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专用权。这一原则些国家所采用。如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国都是这样规定的,只是期限各异,英国规定为7年,美国规定为5年,西班牙规定为3年。

  三、那哪一些行为算是侵权行为呢

  第一,抄袭商标。在没有征得已经注册商标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移花接木的手段,将已经被人注册过的商标,用到自己商品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第二,模仿商标。在商标注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模仿的手段,重新拼凑出和过往已经使用过的商标类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用在同系列的竞争产品上,从而造成以假乱真的视觉目的;

  第三,为使得自己的产品更具有买点,采取拿来主义意识,直接将他人成果视为己出来销售;

  第四,剽窃商标。利用侥幸心理,通过一些“易容”的手段从局部改变原来商标的标识;

  第五,经济手段。在注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对原商标的小修小补后,立即投放到生产线中;

  第六,连带责任。如果明知对方侵犯商标,但是不但没阻止,反而为这种行为提供便利的行为,也算是间接侵权。

  那针对商标的侵权行为,有什么样的惩罚措施呢?

  第一,协商解决。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双方,如果愿意私下协商解决,可以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私下解决;

  第二,诉讼求助。如果一方不愿协商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相关部门请求对应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一旦行为被认定侵权行为,行政管理部门:

  首先会被迫终止相关行为,而且相关的用于侵权的行销辅助工具也都会被逐一清理干净;

  其次,经济处罚。如果涉及到的侵权违法的营业收入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罚不超过违法营业收入5倍的经济罚款;如果不涉及违法营业收入或者涉嫌的金额低于五万元的,可以处罚25万元一下的罚款;

  第三,准入原则。如果五年内累计的违法侵权行为大于等于2次的,或者说涉及到更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商标罪怎么说最后陈述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在进行处理侵权行为过程当中,可以根据实际商标注册范围以及一些相关手段来进行处理一些维权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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