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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使用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1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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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随着新商标法的实施,相关企业要依法修改包装广告,如若“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依旧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到底2014年5月实施的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做了哪些规定?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最新《商标法》的相关条文。

  中国驰名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是为了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是为解决商标争议、规范“傍名牌”行为,并不是荣誉称号用来做宣传的。

  一、新《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page]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二、5月1日前进入流通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怎么办?

  新《商标法》规定,企业5月1日起,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流通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5月1日后,相关企业要更换商品包装、修改广告内容,新印制包装装潢的驰名商标企业,其新包装不可再印有“驰名商标”字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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