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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30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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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也就是在我国内被大多数人所周知的,并且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一旦驰名商标被注册之后,不管是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组织都不能禁止使用。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商标驰名主要指的是商标的知名程度,认定驰名商标就是对商标知名度的认定,《商标法》中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条件,主要有以下5个因素:

  第一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般需要达到在全国范围内在相关公众中达到了很高的知名程度。

  第二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一般来说,商标使用持续的时间越久,商标的知名度就越高。

  第三是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宣传工作一般是指:电视广告、杂志广告、户外广告、网络广告等的投放,举办发布会,参加展会等等;一般来说,这些宣传工作持续的时间越长、范围越广,商标的知名度就越高。

  第四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虽然驰名商标是个案认定、被动认定,但是如果之前认定过驰名,则可以将认定驰名的记录作为证据。

  第五是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个可以是维权的记录,例如:商标侵权诉讼的判决、申请工商部门对其他假冒您商标的主体行政查处的记录;商标的知名度越高,被模仿的概率就越高,所以这些维权记录也可证明商标的知名程度。

  二、驰名商标保护规定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三、驰名商标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商标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对对抗恶意抢注和削减近似商标的影响都有重要作用,所以我们要了解清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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