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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商标案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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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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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张裕A(000869)6月24日公告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烟台张裕集团转交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解百纳商标归张裕A所有。据悉,在庭审中,多份历史材料被呈堂,双方争议的焦点最后集中到“解百纳是否具有商标显著性”上来。

  张裕A(000869)6月24日公告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烟台张裕集团转交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解百纳商标归张裕A所有。受此消息鼓舞,张裕A股价当日表现抢眼,突破80元。

  “解百纳”到底是专属品牌还是一个品种?这一争论已历时七年多,解百纳商标也经历了“予以注册,再被撤销注册”的复杂过程。 6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冠以 “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由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再做裁定。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广东省律师协会资深委员刘全中律师表示,这意味着终审法院对以中粮、长城为代表的上诉理由未予支持;从法律层面而言,至少在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争议作出重新裁定之前,张裕仍然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

  据悉,在庭审中,多份历史材料被呈堂,双方争议的焦点最后集中到“解百纳是否具有商标显著性”上来。在举证环节,上诉人共提交了三份新证据,用以证明解百纳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张裕则在一审提交61份新证据的基础上,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42份用以证明70多年来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解百纳”市场销售及消费者认知调查、张裕公司的主体延续性的新证据,其中在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及《全国注册商标索引》中均标明了第33477号“解百纳”商标。在众多新证据中,还包括张裕上世纪40年代在《庸报》刊登的4份品牌广告,标明是为“解百纳”做的广告。同时,张裕公司还出示了上世纪50至80年代解百纳干红的工艺流程、发酵记录和产品分析指标、出库记录、销售情况等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张裕解百纳获得名优、名牌产品的称号或证书等一系列证据,以表明新中国成立后张裕公司仍然持续生产并长期使用“解百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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