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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案例:张家口市宝通建筑配套制品厂诉张家口市桥西区鑫昕建材厂商标使用合同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27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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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宝通建筑配套制品厂诉张家口市桥西区鑫昕建材厂商标使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张家口市宝通建筑配套制品厂

  被告(上诉人):张家口市桥西区鑫听建材厂

  2001年5月13日张家口市宝通建筑配套制品厂(以下简称宝通厂)与北京都龙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北京都龙公司将其已注册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烟囱柱、非金属排气道、非金属烟道、混凝土建筑构件商品上的第1520774号“变压式”商标,许可宝通厂使用在其同类产品上。同日,北京都龙公司向国家商标局备案。2001年11月8日,宝通厂与北京都龙公司签订了一补充合同,约定宝通厂是张家口市辖区内在第19类商品上惟一使用“变压式”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北京都龙公司保证不再向张家口市辖区内任何一家单位或者个人许可使用该商标,且其本身也不在张家口市辖区内使用该商标及销售该商标产品。此时,宝通厂发现鑫听厂在其生产销售同类排风道产品名称上及对外的广告宣传上使用“变压式”注册商标。鑫听厂在2001年11月14日至2002年6月14日共销售“变压式”排风道7053.3米。依据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该排风道的平均销售价格为72.5元/延米,平均利润为14.5元/延米。故鑫听厂此间销售利润为102272.85元(14.5元/延米×7053.3米)。宝通厂聘请律师的费用是10227元。宝通厂遂诉至法院,要求鑫听厂停止使用“变压式”商标;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1.鑫听厂是否在其同类产品上使用了“变压式”商标?

  2.如果使用了,鑫听厂是以什么方式使用的?

  3.这种使用是否构成对宝通厂“变压式”商标的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合同方式取得了在第19类非金属烟囱柱,非金属排气管,非金属排烟道,混凝土建筑构件商品上的使用第1520774号“变压式”商标的使用权,且合同约定其是张家口市辖区内该注册商标的惟一使用人,包括商标持有人亦不得在此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及销售产品。而被告在未取得“变压式”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与原告同类排风道的产品名称及对外宣传广告上,使用了“变压式”这一注册商标,属于对原告的该产品在张家口市辖区内使用“变压式”商标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使用权的侵权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期间的损失112499元(其中含律师费10227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

  鑫听厂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张经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鑫听厂诉称:我方未把“变压式”作为自己产品的商标使用,只是在有关检验报告等内部资料中使用“变压式”三个字,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使用方式并不构成对宝通厂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商标侵权;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认定我厂侵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定的我厂的排风道生产数额及获利数额缺乏事实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故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驳回宝通厂的诉讼请求。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1.撤销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张经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2.驳回张家口市宝通建筑配套制品厂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本案中,宝通厂用以下几类证据证明鑫听厂在其产品的对外宣传上使用了“变压式”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使用权:2002年4月8日,鑫听厂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该报告中产品名称一栏中注明:“98J3一住宅厨房变压式排风道”。鑫听厂的产品合格证中品名一栏注明:“98J3一卫生间BY排风道”,宝通厂认为BY为变压式的汉语拼音缩写。鑫听厂厂长闫生财的名片中注明“主要产品一、按照98J3制作的水泥砂浆、混凝土、菱苦土、钢网、玻钎布、各种规格的排风道、烟道、变压式排风道、垃圾道……”宝通厂提交鑫听厂开具的销售发票3张及东信建筑公司购买通风道的情况说明,发票的品名处写明“变压式排风道”或者“通风道(变压)”字样。2000年8月9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桥东分局对京北建筑有限公司十分公司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中记载“问:你公司从哪进的排风道?答:从桥西鑫听建材厂购进。问:是什么样式(品牌)的排风道?答:是变压式排风道。”同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桥东分局对怀安建筑公司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中记载,“问:甲方通知你们购买哪的产品?答:桥西鑫听建材厂。问:图纸中对排风道是什么要求?答:要求是变压式排风道。问:桥西鑫听建材厂的产品是变压式通风道吗?答:是的,有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有河北省建设厅核发的准用证。”宝通厂认为以上证据证明鑫听厂在对外销售时使用了“变压式”商标。2002年5月20日,工商局的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记载:“鑫听厂:经查,你(单位)涉嫌变压式商标侵权行为,本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予以扣留(封存),详见《财物清单》第1号”。宝通厂认为该通知书证明鑫听厂曾因涉嫌“变压式”商标侵权而被工商局扣押过有关财物。鑫听厂则认为以上证据仅说明我方是作为种类来使用“变压式”的,而非作为商标使用。工商行政部门的扣押通知不能说明我方侵权,是否侵权应由法院来作出裁判。

  二审经过审理查明,宝通厂生产的排风道产品上标有“变压式排风道”、厂名、电话、“左”“右”字样,鑫听厂生产的排风道产品上标有生产日期、“左”“右”字样。

  二审双方提交以下文件:1997年5月16日,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在新建住宅中推广变压式厨房排油烟共用管道系统的通知》,该通知中记载“建设部城镇住宅研究所研制的变压式厨房排油烟共用管道系统,较好地解决了住宅厨房排油烟系统的防串味、防倒灌和油烟污染问题……。”1998年11月1日,在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启用的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主编的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98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中包括变压式风道说明、水泥砂浆风道说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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