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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妍商标案 原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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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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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青年报广州市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日前就“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中使用“蜜妍”文字一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中使用“蜜妍”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作出批复,认为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其产品标签上使用的字样,与广州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不近似。晖琳公司不服此批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商标局批复。今年4月,一中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州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对于这一判决表示不满,于日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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