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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裕电器配件(昆山)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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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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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裕电器配件(昆山)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8-12 16:52:09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天知民初字第7号

 原告正裕电器配件(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谢水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月明,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五角场地道口东首。

 法定代表人曹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文雄,男,常州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天台县八都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月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文雄,男,常州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2009年3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正裕电器配件(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裕电器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实业公司)、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灯饰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9年5月8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正裕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月明及被告南方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文雄、天宇灯饰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文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方实业公司、天宇灯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正裕电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号为第3788921号)的行为。

 二、南方实业公司赔偿正裕电器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6500元,该费用包括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在内,该款南方实业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支付完毕。

 三、正裕电器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50元,由南方实业公司负担,该款由南方实业公司在履行本协议第二项义务时一并向正裕电器公司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吴 光 前

 人民陪审员 朱 志 明 

 人民陪审员 戚 科 涛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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