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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同名商标官司终审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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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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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两家产品相似的企业先后注册了同一个商标,双方为商标打了10年官司。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使这场全国首例同名商标官司尘埃落定。

  据了解,1996年10月28日,我市一家名为新星公司的企业,申请注册“新星”商标。该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食品添加剂制造、加工、自销的有限责任公司。

  1997年10月28日,新星公司的“新星”商标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食品添加剂,注册有效期限为1997年10月28日至2007年10月27日。

  1996年11月11日,我市另一家名为荣昌公司的食品化工企业也申请注册“新星”商标,与新星公司的申请注册时间相差14天。
  荣昌公司的“新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食品香精、香料,注册有效期限为1997年11月21日至2007年11月20日。该公司商标的汉字、拼音字母与新星公司的一模一样,惟图案稍有区别。

  新星公司认为,两家企业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二者名称相同、图形相似,新星公司的商标提出申请在先,获准注册在先。荣昌公司申请注册有争议的商标,违反诚信原则,属于恶意注册。1998年3月,新星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荣昌公司所注册的“新星”商标的申请。

  荣昌公司认为,两家公司使用的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不同。且其公司的“新星”商标图形与新星公司的商标图形有明显区别。

  2004年11月1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双方所取得的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核定商品使用范围,虽然类别不同,但“食品香精、香料”从文字意义上属于“食用添加剂”所包含和延及的范围,故两家公司在使用分别获得核准的“新星”注册商标时,因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在内容上产生重叠而产生权利冲突,故作出撤销荣昌公司的“新星”商标的裁定。

  荣昌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推上被告席。2005年6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荣昌公司的诉讼请求。荣昌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年9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荣昌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与此同时,新星公司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荣昌公司在争议商标被撤销前,侵权使用了7年“新星”商标。此举侵犯了新星公司商标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荣昌公司赔偿损失72.3万元。

  荣昌公司当庭辩称,其公司原注册的“新星”商标在其存续期间的使用,系因为该商标的合法存在,使用行为合法有效,并未产生侵犯新星公司“新星”注册商标权利,不构成商标侵权

  2006年6月15日,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经合议审理,法庭判决被告荣昌公司赔偿原告新星公司损失5万元。市中院一审判决后,荣昌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诉。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荣昌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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