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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域名的可注册性问题——点评“it168.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27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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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广告公司在第42类印刷等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it168.com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便于识别,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是由英文、数字和抽象的图形组成,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产生了相当的显著性,故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申请商标“it168.com及图”为字母、数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其中“.com”为国际顶级域名,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中“it168”和图形的组合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申请商标整体用在印刷等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点评: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换句话说,域名就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从商业角度看,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一个标志,因此从本质上说,商业域名与商标都属于工商业标记一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少域名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客观上产生了保护的必要性。鉴于域名与商标有着相近的“血缘”关系,很多企业自然地想到了将域名注册为商标,这样就涉及到一个域名的可注册性问题。
  域名一般由拉丁字母组成。从2000年开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开始受理二级中文域名注册申请,因此,在我国域名也可以由中文构成。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因此从构成要素看,域名具备注册为商标的基本条件。
  从构成方式看,域名由两到三个部分构成,例如“sohu.com.cn”中,“com”与 “cn”两部分为“通用部分”,“sohu”则为域名中具有识别性的“专用部分”。在构成方式上,域名与企业名称有某些类似之处,例如,企业名称中也有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等“通用部分”,商号(也叫字号)则为“专用部分”。在商标审查实践中一直是允许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从逻辑上讲,只要域名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符合商标法的要求,没有违反有关禁用、禁注条款的规定,也没有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同样应该允许将域名整体注册为商标,至于 “com”、“cn”部分则依法不享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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