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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远斋”被诉商标侵权遭索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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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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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萧某诉称,原告于1985年2月获得“信远斋”商标专用权,并两度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截至日为2015年2月26日。多年来,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 准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信远斋”文字,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2000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判决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侵权, 但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至今仍在继续侵权行为,实属严重侵权。故请求判令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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